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 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