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政府部门 > 住建局 > 事前公开 >
2023年度滦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16:42: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深入开展,按照年初《2023年度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安排,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抽查时间

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31日

二、抽查对象及比例

抽查对象为市本级建筑市场行业相关企业,抽查范围: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市场主体中抽取2户。

三、抽查实施部门

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抽查内容

(一)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二)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2023年度滦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由滦州市住建局牵头,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协同部门。

2、滦州市住建局负责本次联合抽查的沟通、协调、组织,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本部门的抽查工作。

3、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工作。

(二)检查方式。

1、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一般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

2、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当场出示执法证,检查人员应当填写“一企一表”,并由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一企一表”上如实记录。

(三)工作程序。

1、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将本部门此次抽查事项、需要被检查对象提供的材料清单报住建局。

2、滦州市住建局制定工作方案,拟定《滦州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告知书》样本。

3、邀请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到滦州市住建局进行现场督导。按照方案设定的条件,通过“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采取系统自动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由“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自动派发到参与抽查的单位。各单位的系统管理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被检查对象的对比和确认。

4、各单位系统管理员通过“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从本单位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5、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随机匹配,生成一户企业一份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简称“一企一表”),并派发到执法检查人员。

6、各单位的系统管理员将被检查对象分组情况、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报滦州市住建局备案。

7、滦州市住建局将《唐山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告知书》送达被检查对象。

8、各单位分别派出检查人员2人,由滦州市住建局统一协调执法用车,统一行动,着制式服装,组成联合检查组,在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检查。

9、公示检查结果。各单位执法检查人员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周密制定计划,认真抓好落实。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部署,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严格按要求完成检查工作。

(二)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联合抽查的工作安排,密切协作,做好联合抽查的组织实施,确保联合抽查有序开展。

(三)统一监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在联合抽查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

(四)抓好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影响力。“双随机”联合抽查设计广大企业,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企业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五)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情况。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要认真发现联合抽查工作的亮点,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于12月31日前,各单位将联合抽查工作总结上报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