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政府部门 > 住建局 > 事前公开 >
滦州市住建局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1-03-10 15:17: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滦州市住建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编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查任务

名称

抽查

类型

抽查

比例

抽查

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发起科室

联合科室

抽查时间

2021001

2021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001

001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材市场秩序抽查

定向

10%

1. 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2.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我市区域内生产企业、施工企业

绿色建筑发展中心

 

20214月-12月(每年1次)

2021002

2021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002

002

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定向

50%

建筑领域市场行为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建筑市场管理科

 

20215-11(每年2次

2021003

2021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003

003

建设工程质量

定向

10%

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20211月-12月(上下半年各一次)

2021004

2021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004

004

建筑工程现场安全及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定向

20%

建筑工程现场安全及机械设备安全

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安全服务中心

 

20211月-12月(上下半年各一次)

2021005

2021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005

005

对全市燃气行业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

5%

燃气经营者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例如倒卖、出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等;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液气;燃气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全市燃气行业经营企业

燃气热力服务中心

 

20211月-12月(上下半年各一次)

2021006

2021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006

006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定向

20%

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

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

 

20211月-12月(上下半年各一次)

2021007

2021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007

007

房地产开发业销售行为

定向

5﹪以上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或以任何形式组织认筹活动,以任何形式收取认筹金;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合作单位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以售房为名吸收存款;

3、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合同再行销售给他人;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账户外收取房价款的;

5、预售商品房的,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收到全部购房款或者首付款当日,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网上交易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书面合同等有关材料的;

7、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8、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9、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0、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11、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12、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

住房管理科

 

20215月-6月

2021008

2021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008

008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行为

定向

5﹪以上

1、托管或者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2、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3、发布虚假的或者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屋信息;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6、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7、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8、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9、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11、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12、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13、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14、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15、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16、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中介

住房管理科

 

20217月-8月

备注:1.抽查计划名称为:年度+行政区划+部门+随机抽查+序号。抽查任务名称以实施方案为准。

2.市以下为定向抽查。抽查时间必须填写到月份。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