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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财政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3 15:11: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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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情况,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财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全县区域内的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情况,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和采集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的环节包括:

(一)执法事项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

(二)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三)依法责令改正的,按期对改正情况核查的情况;

(四)需要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过程。

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人员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使用统一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财政局责成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统一管理和录音录像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第八条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

第九条  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况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遵守本规定,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对执法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过程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五)调用记录管理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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