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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财政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3 14:57: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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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法制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障法制审核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履行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是贯彻落实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局依法、合理、公正文明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学习培训遵循的原则:
    (一)因需施教,满足岗位的原则。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精准分析实际需求,科学设定学习培训内容;
    (二)注重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立足审核岗位,严格落实执法活动的审核把关职责,以问题为导向精心设计安排课程;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及培训计划,实施精准化培训,分步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从事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各类法制审核人员。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根据法制审核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综合科提出学习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做到有规划、有要求、有成效。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的基本要求是:
    (一)自觉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熟练掌握法制审核岗位必备的法律常识和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
    (二)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升学习效果,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颁布后,法制审核人    员应当在一周内组织学习和宣传;
    (四)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认真完成  各项学习培训任务。
    第八条  鼓励、支持法制审核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层次的法律在职学习。

第九条  学习培训分为日常学习和集中培训两部分,采取自学、专题讲座、案例教学、交流研讨、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条  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政策文件与业务研讨相结合。重视个人自学,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重视学习与座谈调研的结合,不定期地交流学习心得,展开讨论,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十一条  日常学习应根据岗位要求所具备的综合素质、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主要包括:
    (一)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财政大讲堂等专题讲座;
    (二)采取“互联网+培训”模式,依托河北财政网络教育培训系统进行的网络学习,每人每年参加网络培训不少于48课时;
    (三)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相关政策文件的学习,每月学习不少于2次;
    (四)把相关财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学习作为法治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周学习不少于1次,年度不少于40课时;
    (五)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就依据适用、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案卷规范等实践技能进行学习,每月学习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集中培训的内容涵盖政治理论、相关法律知识、法治业务、更新知识等,主要包括:
    (一)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法治培训、法治培训班;
    (二)县政府组织的法治培训;
    (三)每年赴县外开展对标学习一次,学习借鉴先进单位法制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制度。综合科负责学习培训情况的登记、整理、归档、统计工作,如实记载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学习培训质量评估制度,认真做好培训小结,分析法制审核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将相关培训档案资料报局人事科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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