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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7 10:10: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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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司法局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活动准则,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  经过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或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方能持证上岗。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七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必须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和处罚违法行为。检查时,应当做到全面检查,真实记录,客观评价;处罚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

第十一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及时参加年审注册。局公律科负责执法人员名录档案,对执法人员进行证件发放和注册材料的收集工作,对因工作岗位变化的执法人员以及执法证到期人员,及时收回原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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