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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8 16:0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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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依法、合理、公正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规定,结合城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管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城管局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局监督管理科负责对城管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准予或者不准予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

(六)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七)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八)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九)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起草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科(股)室、中队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监督管理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提请审查报告1份;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3.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4.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5.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 集体讨论记录。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

第九条  监督管理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3日内予以审查;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3日内通知具体办案单位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查;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具体办案单位,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监督管理科在审查过程中,有权向具体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办案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科对报送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视情况分别出具同意作出决定和不宜作出决定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事项,经监督管理科审查后,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监督管理科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但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监督管理科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监督管理科提出复审建议。监督管理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科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故意规避法制审查的,给予通报批评教育;造成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唐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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