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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09 17:09: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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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名称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范围及时间

2023年3月1日起,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需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已开工的工程已经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按照核准内容处理建筑垃圾,核准有效期届满后,仍需处理建筑垃圾的,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在处理建筑垃圾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

四、备案主体

施工总承包单位

五、受理部门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联系方式

滦新路38号环卫站办公室,联系人:李雪峰 联系电话:0315-7100021

七、受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备案文书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九、备案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参考文本见附件)。

十、备案流程

(一)备案申请。从事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工程开工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申请备案。

(二)备案受理。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备案变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需调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调整内容实施前申请备案。

  

相关提示

相关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2022年版)》《河北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实施手册(试行)》《设计文件及图纸》

相关概念。建筑垃圾∶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道桥等建设和拆除过程中,以及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等。

①工程渣土: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②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水泥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③工程垃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④拆除垃圾: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道桥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⑤装饰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参考文本).doc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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