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政府部门 > 城管局 > 事前公开 >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30 09:34: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合法、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执法中队及相关科室等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局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监督管理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六)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七)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八)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第六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起草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监督管理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审核报告1份;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3.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4.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5.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程序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核报告还应当载明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

第九条  监督管理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齐全且符要求的,3日内予以审核;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案件办理中队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核;

(三)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退回办理中队,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监督管理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具体办案的中队了解相关案情,办案中队应予以配合,也可以根据需要向案件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科对报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并视情况分别出具同意作出决定和不同意作出决定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事项,经监督管理科审核后,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审核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科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5日起实行。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