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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17 16:0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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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城市管理执法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省市及滦州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滦州市城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滦州市城管局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照滦州市信用办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和公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涉及的所有管理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城市管理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城市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城市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市直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局属各单位应及时将上述情况产生的结果反馈至局监督管理科。局监督管理科负责将信息整理归集。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要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应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滦州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为信用优秀;B级信用等级良好,C级为一般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

第八条 城市管理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信用等级优秀,应具备以下条件:

1、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对外公布,书面作出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承诺。注重企业信用建设,有较高的信誉度;

2、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儿,专设投诉建议电话。能认真处理客户服务投诉与争议,接受内部员工及社会其他人士对本单位的批评、意见建议;

3、积极参社会公益活动和诚信宣传,有较高知名度;

4、企业负责人及员工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二)B级信用等级良好,应具备以下条件:

1、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对外公布,书面作出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承诺,有一定信誉度。

2、未设立信用管理部门,但能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三)C级一般失信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一年内被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次数3次(不含)以内的;

2.一年内被行政处罚3次(不含)以内,且罚款金额累计自然人不超过1万元,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超过20(不含)万元的;

3.一年内违反信用承诺3次(不含)以内的;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D级严重失信行为:

1、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受到刑事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多次违反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屡教不改的;

3、聚众阻止、妨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4、一年内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20(含)万元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

第九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十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河北省、唐山市和滦州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开表彰;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减免日常巡检次数;

(三)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相对人,积极引导,培树诚信文化,逐步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增加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二)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保障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经营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引导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2.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3.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4.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经营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相关部门及市场主体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并报送至局监督管理科留存,局监督管理科将根据情况推送至滦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诚实守信,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局属各单位应及时核实,经过认定不属于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撤销;管理相对人申请并完成信用修复的,局监督管理科将根据办理结果,及时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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