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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油榨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28 10:0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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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按照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油榨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一、宅基地审核批准

1.初步审核。镇农宅审批窗口设立在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户口本、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材料等是否齐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当场开具《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登记;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

2.审查及审批。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受理后,及时联合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实地审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自己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及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的,由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征求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乡镇内设机构或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意见。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对于符合建房条件的,根据审查情况由上述部门签署相应审批意见后,最后由镇政府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批并盖章。

镇政府自受理宅基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审批公布:镇政府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镇政府自作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一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级组织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4.归档备案。镇政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滦州市农业农村局、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宅基地全过程管理

(一)现场勘查。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受理后,及时联合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单位等相关单位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二)批放宅基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联合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三)竣工验收。完工后,建房户向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申请验收。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在接到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联合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油榨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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