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对镇、村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的公告
按照《河北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冀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小组〔2024〕4号)和《唐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落实〈河北省乡、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现对我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如下调整:
一、我镇(街道)不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农药经营许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5项事项。以上5项事项审批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
我镇(街道)将不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上1个事项由市资规局办理。
我镇(街道)将不再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以上1个事项由市税务局办理。
“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受理;“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工伤保险服务”由市人社局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由市医保局受理。以上5个事项的受理环节不再向我镇(街道)延伸。
调整后的镇、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详情见附件。
特此公告。
雷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