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186号
违法行为人杜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5年01月15日,因陈xx被殴打案,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3月8日12时许,杜xx通过拨打110辱骂接警工作人员并发布快手传播辱骂他人的视频。杜xx到案后如实交代其违法行为,认错认罚。
以上事实有杜xx陈述、证人证言、快手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