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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7 16:3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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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司法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部门

出具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  规定

1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申请人经历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市司法局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3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市司法局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4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局

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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