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滦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唐办字〔2018〕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简称市卫生健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挂滦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唐山市委、滦州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市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制定地方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努力提高全市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上报,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全市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拟定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参与中医药人才发展、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其执业行为。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继续教育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指导中医药科研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十一)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及服务工作。负责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局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河北、健康滦州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完善全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市民政局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三)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医疗保障局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五)与市行政审批局职责分工。 1.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强化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缺失,做好本部门的决策、规划、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市行政审批局与市卫生健康局要建立行政审批结果及监管结果通报制度,实现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确保审批、监管及时衔接和工作的连续性。2.市行政审批局与市卫生健康局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部门间协商制度。市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论证、听证等相关资料的,市卫生健康局要积极配合,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将上级对口部门涉及政策、会议培训等相关文件,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审批相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对外宣传等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二)人事股。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报名、评审、聘用等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财务股。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医疗设备维修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短缺药品预警。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四)规划发展与信息化股。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五)医改医政与医疗应急股。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应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股。组织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长期规划,承担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市传染病相关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管理市内传染病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组织全市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估。指导全市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拟订全市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意外伤害相关预防措施。规划指导全市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负责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制定本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监测预警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承担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全市应急体系、能力、队伍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建议,以及应急状态下物资需求和分配意见。承担全市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公共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食品营养等工作。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奖扶、特殊家庭扶助救助制度。
(八)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起草卫生健康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政策、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宣传贯彻国家、地方相关标准,拟订卫生健康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组织推进卫生健康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组织推进卫生健康“放管服”改革,综合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事项。组织承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人大执法检查、生态环保督察事项。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组织对全市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执法工作,完善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结果的公示及有关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九)基层卫生健康股。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妇幼健康股。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一)中医药管理股。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参与中医药人才发展、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其执业行为。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指导中医药科研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十二)爱国卫生与健康指导股。拟订健康滦州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健康滦州建设综合协调工作;拟定健康滦州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办法,并组织考核评估。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拟订全市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滦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滦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