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住建局 > 服务事项 >
发布时间:2023-05-06 15:18:05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2元/立方米 城建项目中心            供水中心、建筑市场服务中心        元/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95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110号);《滦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滦政复〔2017〕7号) 排水单位和个人 排水单位和个人 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暂无
监督举报电话    0315--5031833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