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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5-04 08:4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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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设定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1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行政许可

县住建局

绿化处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单位

 

 

 

2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

行政许可

县住建局

绿化处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建设单位

 

 

 

3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县住建局

绿化处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正)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行政许可

县住建局

绿化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5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行政许可

县住建局

自来水公司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申请停止供水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6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县住建局

绿化处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正)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申请审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单位

 

 

 

7

保障性住房资格核准

行政确认

县住建局

保障住房管理中心

《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2001]4号)第二十条;
《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2001]3号)第十八条;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唐政发[2011]14号)第二十条;
《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唐政发[2011]15号)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四--二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第七条;
 《唐山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唐住建通字〔2012〕72》号
滦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滦政发2011   21号

自然人

15日

 

8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其他类

县住建局

房管所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开发企业

20日

 

9

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其他类

县住建局

建管处、质检站

《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2号),2004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其他类

县住建局管局、规划局)

建筑节能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3]70号)

其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1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滦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日

 

12

招标文件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滦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即办

 

13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滦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即办

 

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滦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即办

 

1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建管处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11条、13条

企业

2日

明确到县级

16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滦县房产管理交易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1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降低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4月25日冀价经费(2011)10号),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1.5元,由转让方承担;其它房屋每平方米5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

 

17

房地产转让合同登记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滦县房产管理交易所

《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1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降低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4月25日冀价经费(2011)10号),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其它房屋每平方米5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

 

18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滦县房产管理交易所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1日

 

19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登记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滦县房产管理交易所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1日

 

20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滦县房产管理交易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1条

经纪机构

5日

 

21

商品房现售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滦县房产管理交易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8条

企业

4日

 

22

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他类

县住建局

建管处、质检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第四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3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异议的调解

其他类

县住建局

建管处、质检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第十八条第(三)款

企业

 

24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其他类

县住建局

建管处、质检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第二十一条

企业

 

25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建管处、质检站

《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2004年5月28日)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2013年7月1日)5.1.6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3年12月11日)第六条;《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2014]8号,2014年11月11日)第13、35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315号,2007年6月22日)第四条、五条、二十九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6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建管处

《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2004年5月28日)第二十七;《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2014]8号,2014年11月11日)第20、35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315号,2007年6月22日)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3年12月11日)第十九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27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质检站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
2、《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5-9条;
3、《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唐山市政府令【2004】第1号)第12条

企业

1日

 

28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核准

其他类

县住建局

绿化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558号)第16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第2号)第10条

企业

5个工作日

 

29

市政、园林、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核

其他类

县住建局

绿化处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字〔1994〕482号);《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第2号)第23条

企业

5个工作日

 

30

市政园林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类

县住建局

绿化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第2号)第26条

企业

即办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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