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住建局 > 部门职能 >
发布时间:2019-10-15 09: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序号

证明事项

具体用途

法规依据

主管部门

开具单位

1

经济房购买家庭成员户籍为尚未平改的城中村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的宅基地信息证明

保障房购买资格审核

《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2011】3号);《唐山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唐住建通字【2012】72号

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县国土局

2

经济房购买家庭成员已故的,需提供户口已注销证明,说明申请家庭成员已故的事实

保障房购买资格审核

《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2011】3号);《唐山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唐住建通字【2012】72号

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3

 唐山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申报审核表

保障房申请

唐住建通字【2013】70号,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民政局、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市监局、县地税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确认

证明申请单位提交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报社区居委会审核,监督

《唐山市中心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唐政发【2015】35号

住建局物管中心

县社区居委会

5

人社部门开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

在建工程完工退回工资保障金

滦政办【2013】25号《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群体性农民工欠薪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住建局建管处

人社部门劳动监察大队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