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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收费政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9 13:5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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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8年收费政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落实全省财政工作会议要求,确保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落实到位,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收费政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税[2018]15号),现就我县2018年收费政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确保国家和我省各项涉企收费政策举措落地一是继续清理规范收费项目。确保2018年1月已取消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项目,实现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零”后不反弹。二是开展自查自纠。执收部门对2017年6月1日以来出台的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于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同时要密切关注今后出台的各项涉企收费政策,及时抓好政策措施落实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各执收单位今后要在收到各类收费政策文件2周内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发布相关收费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二)切实做到收费政策信息公开透明。一是各涉企收费执收单位要抓紧梳理相关收费政策,在收费场所、部门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名称、具体收费标准、举报途径(电话、网站、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责任人、责任领导等信息。目前正在执行的政策信息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公示;今后出台的政策信息在收到文件后2周内公示。二是对未按要求公示的执收单位,一律移交相关部门予以问责。

(三)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有关执收单位要对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在2018年531日前对是否违规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实施收费行为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存在违规代替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要立刻整改,否则以乱收费问题处理。

(四)加大力度查处整治乱收费问题。一是准确界定查处整治范围。重点查处整治以下行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后不终止收费;收费不出具财政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其他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对于因收到政策文件晚而导致的多收费问题,须于收到文件起2周内完成整改,否则视为乱收费。二是夯实执收部门责任。各执收部门是本部门防范乱收费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本部门的乱收费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查找问题原因,对问题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一是财政部门在2018年6月30日前,对各涉企收费执收部门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对落实政策不力的部门要进行约谈,对拒不执行政策、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督导检查的重点包括: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是否按要求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收费政策信息,是否违规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实施收费行为,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及是否及时整改等。2018年7月1日以后新出台的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相关执收部门的督导检查。

二、报表要求

2018年5月31日前和2018年9月30日前,县直各执收部门填列附表(主管部门统一填报,含下属单位),由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财政局征管股(323房间),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xsfj7128684@163.com,联系电话0315-7128684。为更好的落实上述工作,我们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收费政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电子版一并转发给你们,文件在lxsfj7128684@sina.com邮箱中,密码:03157128684,请自行下载。

         

二〇一八年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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