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镇、街安监站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工商、城管、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作,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对非法采购、运输、批发、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做好本地区烟花爆竹销售的综合监管工作。
2.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点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对于重点地区要加大检查密度,及时掌握经营动态和周边安全情况,对零售经营点周边环境变化大,造成零售经营点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发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违规存储、销售的,要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3.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超许可期限销售烟花爆竹。对零售点违反上市时间规定,提前和超期上市销售的,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该单位例入明年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