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发改局 > 服务事项 >
发改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5-16 15:09: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发改局(2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收费    性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1 0100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3.《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项目申请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参照国家计委价格[1999]283号、省物价局省计委冀价经费字[2000]10号文件,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 0100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19条;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5.《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唐政办函[2013]102号) 节能专项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衔接调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县发改局
(共1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
要件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依据及标准 衔接处理意见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发改局(物价局)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节能专项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此项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