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发改局(2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 | 0100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3.《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参照国家计委价格[1999]283号、省物价局省计委冀价经费字[2000]10号文件,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 | 0100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19条;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5.《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唐政办函[2013]102号) | 节能专项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衔接调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县发改局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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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项目名称 |
衔接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衔接处理意见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改局(物价局) |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
节能专项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保留此项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