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衔接调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衔接调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县发改局 (共1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项目名称 |
衔接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衔接处理意见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改局(物价局) |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
节能专项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保留此项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