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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5-10-30 13:5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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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一)负责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价格(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组织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指导部门和地方中长期规划编制;组织开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动态调整

发展规划股

 

组织拟订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计划;开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全县经济工作思路和对策建议

发展规划股

 

牵头起草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情况报告,提交县人代会审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

发展规划股

 

建立和完善加强区域经济调节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平衡财政、金融、产业、消费等领域的政策

发展规划股

 

2

   (二)负责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和交通运输协调。

牵头开展国内外发展环境分析,不定期开展全市经济运行新情况新问题调研分析,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发展规划股

 

开展季度全市经济形势分析,对全县总体经济运行态势实施监测,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做好预测预警,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规划股

 

负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推进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建设在我市的落实;协调组织煤炭生产、消费企业做好年度产运需衔接;配合做好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工作

产业政策股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和省、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的措施;牵头推进全县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受县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

受省发改委委托,对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转报

综合改革股

 

对在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报送的备案、年检申请材料,以市发展改革委名义呈报省发展改革委

综合改革股

 

对在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限额以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报送的备案、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予以备案、年检通过的通知

综合改革股

 

对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的限额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呈报的备案、年检申请材料,以市发展改革委名义呈报省发展改革委

综合改革股

 

组织拟订全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组织拟订市政府出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标准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负责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综合改革股

 

4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统筹城乡发展

综合改革股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综合改革股

 

研究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小城镇改革发展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规划股、综合改革股

 

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和研究

发展规划股、综合改革股

 

5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国家、省、市和县拨款的建设项目;安排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县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监测分析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

发展规划股

 

做好与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及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行政审批股

 

参与研究制定PPP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使用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建立PPP项目储备库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农业区划办

 

审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统借统还和县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需县综合平衡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上级规定需由县级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和调整

行政审批股

 

负责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核报、审批,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

行政审批股

 

负责县直及县直其它、城建、公检法司、国安、武警、驻唐军队、社会事业(后勤服务类)等领域需县级管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行政审批股

 

负责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下达,中央和省、市统借统还和县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自筹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对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外的涉及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下达或联合下达。审批使用县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发展规划股、农业区划办、行政审批股

 

指导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起草和修订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

发展规划股、农业区划办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指导全县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农业区划办、行政审批股

 

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发展规划股

 

按照上级授权对我县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稽察,对纳入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固定资产投资股、农业区划办

 

跟踪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固定资产投资股、农业区划办

 

组织开展对中央、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固定资产投资股、农业区划办

 

负责受理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固定资产投资股、综合改革股、农业区划办

 

统筹全县公路、港口、铁路、航空、管道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发展规划股、农业区划办

 

协调配合交通运输类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论证等各项前期工作

发展规划股、农业区划办

 

负责辖区范围内公路、港口、铁路、航空和城市轨道交通及非能源类物品管道运输项目的审批和审核申报等工作

发展规划股、农业区划办、行政审批股

 

6

   (六)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申报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负责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利用外资招商项目的谋划和发布

产业政策股

 

负责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审核及上报

产业政策股

 

负责全县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备选项目规划的申报;负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及上报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固定资产投资股、农业区划办

 

7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县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服务业和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服务业和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建议。

开展全县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形势分析,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编制钢铁、装备等相关工业重点生产力布局规划;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书初审及上报;工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产业政策股、行政审批股

 

提出相关结构调整目标,并提出实现目标的政策建议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固定资产投资股、农业区划办

 

统筹协调工业结构调整工作,推广重大装备技术,谋划提出主导产业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和产业基地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固定资产投资股、农业区划办

 

组织申报相关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并开展实施情况的监督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固定资产投资股、农业区划办

 

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跟踪研究趋势性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研究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

农业区划办

 

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农业区划办

 

组织编制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气象、农业科技、生态建设及有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转达国家、省、市拨款建设项目计划,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农业区划办

 

负责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气象、农业科技、生态建设、以工代赈等方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负责争取省、市财政性资金和国家拨款;负责农村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工作

农业区划办

 

综合分析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全县服务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股

 

组织编制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固定资产投资股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县现代物流和市场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固定资产投资股

 

审核上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物流专项资金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股

 

组织实施服务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股

 

分析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运行情况,组织编制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股

 

组织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提出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产业政策股

 

负责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核上报,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与地方联合共建工程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审核上报,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初审工作

产业政策股

 

承担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的初审上报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固定资产投资股、农业区划办

 

8

   (八)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研究提出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战略;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与指导;指导全县县域经济和产业园区经济建设;负责协调、推进沿海地区开放开发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和试点示范工作

发展规划股

 

组织拟订县级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目录,协调规划编制、衔接、评估等工作,指导县发展规划改革创新

发展规划股

 

负责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参与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等工作

发展规划股

 

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固定资产投资股、农业区划办、项目办

 

组织协调镇(街道办事处)拟订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编制目录,以及做好规划的编制、衔接、评估等工作;督导镇(街道办事处)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规划股

 

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研究提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计划,编制上报治理项目,积极申请已列入省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计划的项目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督导相关单位及镇按进度要求抓好项目建设工作,改善重点流域生态环境

农业区划办

 

负责向上级申请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协调、督导有关县(区)按照省关于北戴河及相邻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

产业政策股

 

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认真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规划;提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争取上级相关政策和项目支持;督导各项支持政策的落实;组织开展与京津合作机制及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研究,不断深化合作;协调推进与京津合作项目建设,解决合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股

 

9

   (九)承担县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调整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粮食、棉花、食糖、油脂和生猪等重要商品的储备。

负责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规划股、综合改革股、农业区划办

 

负责粮食等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管理,拟订相关物流发展规划

固定资产投资股

 

组织拟订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

农业区划办

 

10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县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及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文化、教育、卫生计生、体育、旅游、政法、民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发展政策

发展规划股

 

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协调确定服务范围和标准,统筹全市重大公共服务资源布局,促进有效资源共建共享

发展规划股

 

参与高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

发展规划股

 

负责社会发展领域有关投资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提出相关的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

发展规划股

 

组织编制社会发展领域相关专项建设规划,组织申报、安排下达和监督实施全县社会发展领域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

发展规划股

 

协调解决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发展规划股

 

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

发展规划股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编制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规划

发展规划股

 

11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完成全县节能削煤降碳目标任务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建议并协调实施;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冶金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和控制能源、煤炭消费总量工作。组织节能技术推广应用,负责能源资源节约项目管理工作

产业政策股

 

负责全县节能、煤炭消减目标制定、分解及督导、考核;负责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产业政策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导本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组织新建用能项目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监察

产业政策股

 

负责组织节能法规、标准宣传贯彻、培训;开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法规、标准宣传贯彻

产业政策股

 

组织制定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牵头组织开展全县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产业政策股

 

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产业政策股

 

指导全县节能监察工作

产业政策股

 

承担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产业政策股

 

牵头组织实施全县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认定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产业政策股

 

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归口管理,组织拟订中长期规划编制,相关政策、机制,并负责清洁发展机制及自愿减排项目的组织上报,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及排放指标控制等工作

产业政策股

 

12

   (十二)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组织或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

发展规划股、产业政策股、固定资产投资股、综合改革股、农业区划办

 

负责普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办公室

 

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产业政策股、行政审批股

 

负责对在本局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核准,依法实施监督;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产业政策股、行政审批股

 

对我县纳入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行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产业政策股

 

指导协调全县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产业政策股、行政审批股

 

依法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执法检查

产业政策股

 

13

   (十三)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

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划、计划;参与协调在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的有关事项,组织落实国家、省、市下达的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负责衔接与国防建设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发展规划股

 

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

发展规划股

 

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装备动员潜力调查、预案编制、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和动员演练,组织推进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建设,协调落实军队通用物资和装备应急采购、战备物资供应渠道

发展规划股

 

统筹国民经济动员、装备动员信息化建设,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督促检查国民经济动员、装备动员开展情况

发展规划股

 

14

   (十四)组织谋划、实施事关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编制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调度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并协调、督导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工作及后评价工作;负责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负责全县重点项目、国债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方面稽察;负责受理重点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

负责编制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府项目办

 

负责省、市、县重点项目日常管理;定期调度督导重点项目进度,结合项目责任单位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政府项目办

 

起草全县重点项目管理、考核办法;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对全县重点项目工作进行日常和年终考核

政府项目办

 

负责全县重点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储备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政府项目办

 

积极申报省市重点项目,为全县项目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征得要素支持

政府项目办

 

根据全县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事关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将我县重大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中长期发展规划

政府项目办

 

配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国债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进行稽查

政府项目办

 

推进落实服务央企的有关政策,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有关服务事项,共同做好服务央企工作

政府项目办

 

加强与央企及其总部的沟通联系,建立相关制度与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重大项目规划与建设,参与协调央企与地方企业的合作和重组工作,促进重大项目落地

政府项目办

 

15

   (十五)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燃气、电力等能源的协调管理和安排建设项目;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合作;负责核电管理;负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组织实施能源产业政策、技术法规和标准,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提出相关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产业政策股

 

负责实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液体燃料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产业政策股

 

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产业政策股

 

监管油气、新能源市场运行,规范能源市场秩序;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参与电力市场的监管

产业政策股

 

组织实施能源产业政策、技术法规和标准,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产业政策股

 

16

(十六)拟订价格(收费)改革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及调整方案;拟订全县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计划和中长期调控目标;监测、预测全县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趋势,提出调控建议。

拟订价格(收费)改革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及调整方案;拟订全县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计划和中长期调控目标;

价格管理股

 

监测、预测全县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趋势,提出调控建议。

价格管理股

 

17

(十七)拟订和调整县级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实施直接管理,负责对国家和省、市管价格政策的落实;对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间接调控;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

拟订和调整县级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实施直接管理,负责对国家和省、市管价格政策的落实。

价格管理股

 

对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间接调控;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

价格管理股

 

18

(十八)负责管理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收费;严格控制收费规模,合理确定收费水平,规范收费秩序,监督各项收费政策的落实。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负责建立收费情况报告制度;负责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负责向省、市申报各收费单位的收费立项;负责建立和管理收费单位的档案资料

收费管理股

 

19

(十九)依法组织全县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价格、收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和裁决。

负责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法规的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商品和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对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进行检查处理,查处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物价检查所

 

20

(二十)负责重要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和监审,审核汇总重要产品的成本、收益,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负责重要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和监审,审核汇总重要产品的成本、收益,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价格管理股(价格监测股)

 

21

(二十一)负责管理全县价格鉴证和复核裁定工作,指导价格评估、价格咨询中介机构的工作。

负责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等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

 

22

(二十二)指导企业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定价权;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

指导企业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定价权;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

价格管理股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审核上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物流专项资金项目

县发改局

审核上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物流专项资金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县发改局组织上报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发改委,待资金下达后,按要求转发投资计划。

县财政局

审核上报省物流专项资金项目,下达专项资金。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上报的项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分别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厅,待资金下达后,由县发改局转发投资计划,财政局拨付资金。

2

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统借统还和县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需县综合平衡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上级规定需由县级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和调整

县发改局

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统借统还和县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需县综合平衡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上级规定需由县级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和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交通局

对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县水务局

对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3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使用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

县发改局

建立县级PPP项目储备库,参与开展PPP项目评估论证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25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唐政发[2015]8号)。

 

县财政局

会同县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对PPP项目开展评估论证和验证等工作。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价格争议调解

对县内各类市场主体、群众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促进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价格认证中心

0315-7160096

2

价格认证服务

接受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对各类资产进行公正性认定服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认证中心

0315-7160096

3

价格政策和价格信息服务

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及时公布政府定价信息,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合理引导生产消费和价格预期。

价格管理股

0315-7122174

4

价格投诉举报处理

加强价格举报工作,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全年24小时畅通,实现“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四级联网,进一步提高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反馈水平和效率,畅通群众价格维权渠道。

物价检查所

0315-12358

5

开展“银企对接”

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向各类金融机构推介重点建设项目,帮助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落实银行贷款或其他渠道的建设资金。

项目办

15713251529

6

开通“绿色通道”

对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前期项目、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责任制项目的建设单位发放“重点项目绿色通道通行记录卡”,登记项目业主在办理项目审批、公共服务等相关手续时的服务时间节点、相关收费以及检查、处罚等事项,作为监督各级各部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效能情况的重要依据。

项目办

15713251529

7

审核上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物流专项资金项目

审核上报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物流专项资金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股

0315-7122891

8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分析预测与解释

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未来运行趋势进行研判,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固定资产投资股

0315-7122891

9

投资体制改革政策宣贯与咨询

宣传贯彻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咨询服务和定期培训。

综合改革股

0315-7122891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权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核报程序执行情况:

1.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要求;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3. 项目选址、用地、环评、节能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

5.建设资金承诺按照规定是否合理,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6.中介机构的资质、报告编制、设计及其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7.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8. 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结合项目稽察进行检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账;(五)实地堪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是对存在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三)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中标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依法核准的招标方案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事中指导、协调、监督,事后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活动、依法核准招标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开展专项检查的,首先,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目的;其次,组织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掌握第一手情况,发现并梳理有关问题;第三,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对依法核准招标方案的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四)创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年度业务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及社会举报有关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进行材料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处理

年度检查没有发展违规问题的,出具年检合格通知文件;发现违规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出具年检合格通知文件。逾期未完成整改也未说明正当理由的按规避备案监管处理。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管理企业出现解散、主营业务变更、另行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情形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注销备案并予以公布。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未按期备案、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报送又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运作不规范和存在违规问题的,应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机构或个人以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名义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五)产业政策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级工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配合省、市发改委,监管国家产业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单位自查,专题汇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依据国家政策开展专项监管

2.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监管活动

3.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4.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专项监管方案

    2.组织人员查阅相关部门和企业资料

3.实地检查

4.梳理监管结果,分析共性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配合省、市发改委,对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六)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三)煤炭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煤炭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煤炭购销合同执行等情况。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全省统一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对企业备案、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

三、监督检查方式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抽查。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对主要煤炭购销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二)对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企业提交书面材料;

(二)向社会公示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和年度报告信息;

(三)现场查看企业;

(四)对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按规定报告煤炭购销合同执行情况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商品煤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七)重大项目稽察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上级授权的我市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的地方和部门;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项目;被举报、信访的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项目建设环境;

(八)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稽察。按照年度稽察工作安排,对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同类项目的稽察和市级部门之间、县(市)区之间的联合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信访的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稽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稽察

1、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项目资料;

3、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4、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5、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6、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7、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8、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9、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10、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二)网上稽察

通过《河北省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实施网上稽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网上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稽察项目。

2、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3、发出稽察通知。稽察组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省级)或项目所在市(地)发展改革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4、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5、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10个工作日内,稽察组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和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经分管委领导审定后印发。

6、稽察结果处理。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稽察办依据职权作出处理决定。

7、复查。组织稽察人员对必要的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经批准可以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8、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稽察办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暂停项目建设: 

(四)对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五)对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处理,涉及省政府其他行政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职责权限的,由稽察办移交市政府行政部门和设县(市)区政府依法处理。

(六)市政府行政部门或者设县(市)区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理的,稽察办可以报请市政府对行政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除前述规定外,可经市发改委按照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国家、省、市财政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二)暂停有关地区、部门新项目的申报;

(三)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五)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省拨付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三)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履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对项目开展现场监督。

(二)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项目建设难点问题,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项目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项目资料;

3、要求项目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4、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5、参加项目单位召开的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6、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3、提前若干天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发出监督检查通知。

4、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5、对必要的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项目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九)县级年度投资计划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下达县级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拟建成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形象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新开工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

(二)各类项目是否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投资完成、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建立项目进展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按投资计划要求上报项目进展和投资完成等情况;

(二)县发改局结合上报情况告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账;(五)实地堪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执行投资计划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采取调整、收回、扣减下达资金或停止安排后续资金的方式予以惩戒,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考核优良的地区、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前期工作进展滞缓的前期项目、不能如期开工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的续建项目,报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

(三)对于施工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骗取、挪用要素和擅自改变要素用途的项目单位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如发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由牵头单位或报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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