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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6-08 10:4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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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通〔2021〕6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优化营商环境,便利货车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滦州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决定对滦州市城市建成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措施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措施整体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内部所有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惠民道(含)—建华路(含)—胜利道(含)—燕山路(含)合围区域。

滦州路、滦河道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二、除第一项明确的道路之外所有道路,每天9:00至12:00、14:30至17:30允许大型载货汽车通行(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其他时段禁止大型载货汽车通行;全天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用于危化品运输、工程运输的大型载货汽车通行。

  三、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和时间段,大型载货汽车确需通行的,应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和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车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参照《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有关要求,取得城管部门通行许可后,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四、使用用途为警车、消防车的专项作业车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五、工程救险车在执行救险任务期间,清障车在对交通肇事车辆、违法停放车辆、故障车拖车作业期间,洒水车(绿化浇水车除外)、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在作业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六、纯电动大型载货汽车在禁行道路通行,免于办理通行许可。

七、根据滦州市城区周边路网情况,过境货车通行205国道、252省道、508国道。

  八、大型载货汽车在城市道路通行还应遵守《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滦政通〔2019〕8号)《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专项作业车在市建成区高排放机动车禁用区通行的通告》(滦政通〔2020〕6号)《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部分道路禁止危化品运输车通行的通告》(滦政通〔2020〕8号)《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滦政通〔2020〕9号)规定。

  九、本通告所称大型载货汽车,包括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专项作业车、中型专项作业车参照执行。本公告所称小型载货汽车,包括轻型载货汽车、微型载货汽车;轻型专项作业车、微型专项作业车参照执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
 

《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措施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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