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政通〔2020〕9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0〕111号)和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滦政办字〔2020〕31号)要求,现对全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实施禁行管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全市区域内从即日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通行(已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且在质保期内、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除外)。
二、全市所有用车单位要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从事运输。
三、属于该区域禁行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四、生态环境、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做好实施及宣传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相关文件:关于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政策解读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