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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闵庄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5-22 14:34: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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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通〔202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 修正)》等法律法规,对我市闵庄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闵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确定为:大坝下游坝脚线外30m,大坝两端外延30m之间的矩形区域。溢洪道的管理范围为由溢洪道两侧轮廓线向外20m、消力池以下50m之内的范围。放水洞管理范围为其洞口周边20m范围。溢洪道、放水洞的管理范围均位于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内。

具体描述为:运行区、溢洪道、放水洞从大坝北侧水泥路北的MZ1坐标点开始沿现状水泥路向西北方向至MZ42坐标点,向西25米至MZ43坐标点,沿库区西侧现状水泥路向南在MZ54坐标点向西沿线状水泥路至MZ70坐标点,向南至MZ72坐标点,沿现状水泥路向东南方向至MZ104坐标点,向东北方向30米至MZ105坐标点,向北60米至MZ106坐标点,由此向东北方向沿现状水泥路至MZ107坐标点,向北沿大坝东侧水泥路至MZ114坐标点,向西南方向70米回到MZ1坐标点。

(二)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外延 100 米的范围。

二、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库区管理范围线即为库区高程为85.3m(大地高程)的一条闭合等高线。

(二)库区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至校核洪水位87.31m(大地高程)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外包线内的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禁止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禁止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告。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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