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台子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滦政通〔20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 修正)》等法律法规,对我市马台子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 一)马台子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确定为:大坝下游坝脚线外30m,大坝两端外延30m之间的矩形区域。溢洪道的管理范围为由溢洪道两侧轮廓线向外20m、消力池以下50m之内的范围。放水洞管理范围为其洞口周边20m范围。水库溢洪道、放水洞的管理范围均位于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内。
具体描述为:由马台子水库下游MTZ1坐标点开始,沿东南方向26米至MTZ2坐标点,向东70米至MTZ4坐标点,向北35米至MTZ6坐标点,经过管理房东侧向北沿现状路至M19坐标点,向东118米至MTZ21坐标点,向北54米至MTZ22坐标点,再向东沿现状地形至MTZ24坐标点,由此向北沿库区外围经MTZ26、MTA27坐标点再向东经MTZ28、MTZ31、MTZ33坐标点至MTZ34坐标点,向北147米至MTZ37坐标点,沿现状道路至MTZ41坐标点,再向南沿现状路至MTZ43坐标点,由此向西至MTZ46坐标点,再向南至MTZ48坐标点,由此向北沿库区外围至MTZ60坐标点,向西沿现状坡至MTZ63坐标点,向南沿现状路至MTZ66坐标点,向西沿现状路至MTZ68坐标点,向南197米至MTZ69坐标点,沿现状地形向东南方向至MTZ73坐标点,向东北方向沿现状坡至MTZ76坐标点,再向西南方向沿现状路至MTZ84坐标点,向东沿库区外围至MTZ92坐标点,由此向南沿溢洪道西侧轮廓线至MTZ96坐标点,向东33米至MTZ97坐标点,向北沿溢洪道东侧轮廓线至MTZ103坐标点,沿库区外围向南回到MTZ1坐标点。
(二)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外延 100 米的范围。
二、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库区管理范围线即为库区高程为 47.1m (大地高程)的一条闭合等高线。
(二)管理范围至校核洪水位48.81m(大地高程)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外包线内的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
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禁止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禁止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告。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