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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14 10:2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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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628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滦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14


 

滦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根据《唐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案(事)件信息,具体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一般性预警信息:洪涝、干旱、地质灾害、农林有害生物、森林火险、气象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多发性刑事(治安)案件及其他一般性的预警信息。

(二)重大预警信息:地震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动物疫情、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预警信息。

(三)特别重大预警信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预警信息。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案(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布范围、可能发生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

第六条  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经县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通过滦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可能影响区域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

第七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案(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第三章 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

第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前要进行严格审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要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划分:对预警信息的审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般性预警信息:经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审签后按规定直接发布,同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重大预警信息:经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授权发布。

(三)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后,逐级上报,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授权发布。

(四)对于特别紧急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Ⅰ级、Ⅱ级由上级政府签发,Ⅲ级、Ⅳ级由本级政府授权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发。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具有审签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报县政府应急办和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

第四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

第十条  经审核通过的预警信息统一由滦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民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农牧、卫计、安监、气象、地震、林业等重点部门的预警信息接入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对外发布,滦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气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县域预警信息的审核和发布的管理工作。

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利用电台、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各种手段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和部队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出版及有关媒体、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要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起快捷畅通的发布机制。广播电视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政府门户网站,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在预警区域准确、无偿播发;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接到干旱、高温等时效性较长的预警信息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

根据媒体的性质和特点,预警信息按以下要求播发:

(一)电视台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安排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播出。预警信息以滚动字幕方式在各频道的电视画面下方播出,Ⅲ级或者Ⅳ级预警信息平均每小时播出不少于3次,Ⅰ级或者Ⅱ级预警信息平均每小时播出不少于5次,直至预警结束。必要时还应以图文或应急直播方式插播预警信息。

(二)广播电台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安排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以应急广播直播方式在电台各频道节目中插播预警信息,Ⅲ级或者Ⅳ级预警信息平均每小时播出不少于3次,Ⅰ级或者Ⅱ级预警信息平均每小时播出不少于5次,直至预警结束。

(三)政府门户网站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安排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以网页浮动信息框或主页标题新闻方式滚动更新发布,直至预警结束。

(四)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体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还应当向公众发布应急响应命令的内容。

(五)发布Ⅰ级或Ⅱ级预警信息时,移动、联通、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向在网手机用户群发预警短信息。

各媒体、各通信运营商要保证预警信息播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根据需求对设备、平台进行更新或升级,定期开展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公众满意度的调查,不断改善预警信息的发布效果。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在学校、医院、社区、林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做好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传播工作,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县有关部门或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等接到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应对,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负责人、灾害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  县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县的,县政府应急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县政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像社会宣传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灾避险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仍然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政府应保证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机构、人员、场地、设备的落实,并将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10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滦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

2.滦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

3.滦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

4.滦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2016年滦政办2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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