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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
事项和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0 10:17: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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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623

 

县直有关单位: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单位对《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6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156号)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

国务院取消的国务院部门13项行政许可事项权限不在县级,我县无需衔接。对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52项行政审批事项,我县相应取消行政权力事项151项。其它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审批。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审批权在县级的事项,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目搞变相审批。对上级取消的事项,相应取消本级所对应的事项。

二、各单位要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三、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制度不严、机制不畅、责任不清、标准不全、门槛偏低等问题,防止监管缺位,堵塞漏洞,确保有效监管。

 

附件: 滦县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xls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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