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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05 09:1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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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642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单位:

现将《滦县利用农发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县人民政府

201685


滦县利用农发行贷款项目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我县利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借入、有效使用、按期偿还,提高项目投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发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以项目法人作为借款主体直接向农发行承贷的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研究解决项目资本金来源,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借款主体依据有关规定负责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四制”管理制度,即“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明确责任、统筹安排、合理调度、确保国家项目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和手续办理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作为项目发起方依据建设需求编制项目方案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审定并确定使用农发行贷款资金,明确借款主体、担保单位、担保方式、贷款额度。

第七条  依据县政府批复,项目承办单位负责按借款主体要求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借款主体配合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三章  项目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第八条  《购买服务合同》由县政府与借款主体签订。贷款项目由县财政部门会同项目承办单位落实项目资本金并注入借款主体。

第九条  担保单位按农发行要求提供承诺书、决议书、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签订《保证合同》,配合借款主体完成贷款申请工作。

第十条  借款主体配合农发行完成客户评级、授信、签订《借款合同》等工作,并由农发行按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拨付至借款主体专用账户。

第四章  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一条  农发行将借款资金发放到位后,项目承办单位即可申请资金使用。申请前,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提交完整的与建设资金申请有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计量及借款主体认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由项目承办单位于每月底前向借款主体提交下月用款计划,借款主体依据用款计划向农发行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单笔用款数额超过500万元或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农发行将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拨付贷款,其余贷款采用借款主体自主支付方式拨付。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原则: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规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按照合同,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拨款,拨款总额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75%;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不在工程进度款拨付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后,依据结算审计报告拨付资金不超过结算金额的95%。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一)工程款。工程款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进度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填报统一印发的《资金申请表》,经监理单位、项目承办单位、借款主体、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借款主体填报农发行制发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并将《资金申请表》作为附件,经农发行审核后予以拨付。同时,需上报《工程计量报表》及相关资料作为工程进度审核依据。如上报的《工程计量报表》中所列已完工程量与实际工程进度不符,将不予本次拨付,并有权要求用款单位重新如实上报。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申请,按本条第一款程序申报、审批。

第五章  项目监管和结(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掌握工程进度,借款主体和项目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投资审计工作,包括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重大设计变更、竣工决(结)算等;负责对利用农发行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借款主体和项目承办单位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借款主体负责资金使用的管理,依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和审计结果,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决算原则上不能超出原项目总概算,如项目确需调整导致决算总造价超出原项目总投资概算,需严格履行项目变更审批程序,变更不超过概算投资10%的,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部门审计,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变更超过概算投资10%的,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发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计部门对论证结果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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