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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非法经营民用劣质散煤实行有奖举报的
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26 10:31:3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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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通〔2023〕 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安排、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做好常态化散煤销售管控工作,巩固提升劣质散煤治理成效,动员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散煤治理工作,发挥社会力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为我市环境质量提升提供有力保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决定对非法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继续实行有奖举报。

一、滦州市辖区全域禁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民用劣质散煤。民用劣质散煤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1号以外的其他散煤。

二、举报范围:全市范围内储运、销售民用劣质散煤行为;“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经营各种燃煤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民用劣质散煤整治,主动监督举报非法经营行为,举报电话:市场监管7120733(日)、7181298(夜);公安110;榛子镇7506618;王店子镇7501008;油榨镇7568888;九百户镇7551600;茨榆坨镇7418320;小马庄镇7420336;杨柳庄镇7526159;东安各庄镇7398818;古马镇7430341;雷庄镇7536211;响嘡街道7477158;古城街道7382299;滦河街道7102755;滦城街道7122423

也可以来人或者以信函方式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奖励标准:举报经查证属实:对查获民用劣质散煤5吨(含)以下,奖励举报人500元;5吨至10吨(含)以下,奖励举报人1000元;查获10吨以上15吨(含)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500元;15吨以上20吨(含)以下,奖励举报人2000元;查获数量较大的(20吨以上),奖励3000元。

五、奖金领取方式:各单位受理的举报,经确认举报属实,统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汇总后,由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市场监督管理局615房间,联系电话:7120733)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奖金发放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六、对同一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为准,不重复奖励。

各镇(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发动,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镇(街)、村(居)防控网络机制,严厉打击辖区内销售民用劣质散煤行为,扎实有效的清查、收缴农户储存、使用劣质散煤;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也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巡回检查和集中整治,确保全市民用劣质散煤“清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 


相关解读:《关于对非法经营民用劣质散煤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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