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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州市政府采购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6 10:1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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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21〕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政府采购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滦州市政府采购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含国有企业及镇卫生院),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中介服务项目。达到采购限额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中介服务包括:

(一)工程咨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水资源论证等);

(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节能评估、初步设计文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房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

(三)招标代理;

(四)工程勘察;

(五)工程设计;

(六)工程监理;

(七)工程造价咨询(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等);

(八)工程质量检测;

(九)项目单位所需的其他中介服务。

第四条  滦州市政府采购中介服务面向全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动态管理、自愿入驻,打破地方性中介服务垄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制定“中介服务超市”发展计划,拟定“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制度;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和动态更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为“中介服务超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审核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账户登记信息,承担“中介服务超市”日常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协调解决“中介服务超市”重大问题;组织中介服务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入驻退出机制。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梳理编制和动态完善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资质(资格)等要素,优化中介服务事项业务办理流程。加强入驻中介机构资质(资格)管理,对不适合继续入驻的中介机构,及时通知行政审批局按规定将其从“中介服务超市”予以清退。

第七条 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单位在“中介服务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审计局负责项目单位在“中介服务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纪委监委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中介服务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相关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条 同一中介服务事项入驻机构应达到3家以上。入驻“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相应的资质(资格);

(二)出具的服务成果文件应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未在严重失信“黑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列;

(五)一家中介机构有多项资质的应分类申报;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入驻程序: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应当在“中介服务超市”系统注册和实名认证。

(一)入驻申请。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中介服务超市”提出入驻申请,入驻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中介机构名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属社会组织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属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资质(资格)证书及其等级和有效期;

3.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信息等内容;

4.上传电子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资质(资格)确认。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服务超市”成功提交入驻申请后,由行政审批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登记入驻。如需中介服务机构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补正方式,审核时间自材料补齐补正后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  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在职员工为业务授权人。严禁同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挂靠等方式指定多个业务授权人,严禁同一人作为多个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中介服务机构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及本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进行承诺。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服务超市”服务的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涉及法人、资质、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在“中介服务超市”进行申请变更,同时携带原件到行政审批局进行核实备案,并由行政审批局完成平台信息变更。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四条 公告发布。项目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超市备案表方可在中介服务超市发布选取公告。报名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滦州市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有以下3种方法:

(一)随机抽取。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确定中介服务价格,在行政审批局采用随机摇号方法,从报名参加的符合条件中介服务机构随机抽取1家作为中选人。

(二)竞价选取。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确定中介服务价格,要求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在报名参与竞争的符合条件中介服务机构中,按照最低价中选原则选定中介服务机构;如果报价最低且报价相同的中介服务机构在2家(含)以上,则采用随机摇号方法从中抽取1家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中选人。

(三)评审选取。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确定中介服务价格,并对服务标准和质量提出细化要求,提供报名文件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公告发布后,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公告要求提交响应性文件参加评审。其中:招标代理服务项目,开标后随机抽取有效报名中介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少于3家、不高于8家)参与评审。通过由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项目单位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选取出服务优、信誉好、价格合理的2家候选人,再采用随机摇号方法从中抽取1家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中选人。

以上(一)、(二)种选取方法仅适用于项目总投资额(概算、估算额)100万元以下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概算、估算额)100万元(含)以上并且技术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采用评审方法选取。其中:招标代理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代理两个(不含)以上项目招标,在代理招标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前不得参与其他项目招标代理,否则作为无效报名。

项目单位在确定价格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要按规定的基准价和项目单位核定的浮动幅度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要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严禁将初始价格定得过高,浪费财政资金,也应避免定得过低,导致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响应,无法正常选取。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结果产生后,项目单位应当在1日内予以确认,“中介服务超市”平台根据确认结果发布中选公告,并向中选中介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项目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备案。

第五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合同后,在“中介服务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作为今后评审选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局应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纸质文档和音视频备份等资料,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超市”建立清退淘汰机制,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记为严重失信行为,取消其入驻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书面通知行政审批局将其从“中介服务超市”予以清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虚假信息入驻“中介服务超市”的;

(二)一个年度内未按期履约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履约达到一次(含)以上的;

(三)与项目单位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扰乱竞争秩序的;

(四)中选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严重违法和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七)有其他不良服务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 凡被清退出“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年内不得注册入驻。 

第六章  投诉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选取公告、选取过程和结果的投诉,应在相应公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单位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行为的投诉,应在项目服务结束之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递交加盖公章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受理部门接到投诉事项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需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的,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投诉人拒绝配合或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超市”运行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落实保密责任。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问责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一)公开选取前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

(二)泄露项目单位要求暂不公开的中选结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串通项目单位恶意抬高中介服务要求的;

(四)未核实情况错误地将中介服务机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故意引导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六)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合同履约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问责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一)擅自提高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缩小公开选取范围的;

(二)无故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的;

(三)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影响公平竞争的;

(五)购买服务过程中对中介服务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的;

(六)其他违反党政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一年。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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