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滦州市保障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提质
增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滦政办〔2021〕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保障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提质增量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滦州市保障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提质增量
暂行办法
按照市委“1395”工作思路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保障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推动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质量效益双提升,确保我市“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
(一)鼓励支持企业入统。
1.资金奖励。
加大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本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建投产纳入规上的工业企业并连续在统6个月以上的,首年度奖励10万元,第二年持续在统一年以上的再追加奖励10万元;对年底规下转规上企业并连续在统6个月以上的,首年度奖励10万元,第二年持续一年以上在统的再追加奖励5万元。
2019年以来享受过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奖励。
2.政策支持。
优先推荐上级支持。对达到规上工业企业标准且主动申报的企业,凡涉及上级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原则上优先推荐上级支持。
支持大企业裂变拆分入统。对钢铁、建材、铁矿采选等大型企业废钢加工、余热供暖、自发电、建筑骨料等项目,必须注册独立公司法人,达到入统条件后成功入统的,享受同等资金奖励和政策支持。
(二)鼓励支持挖潜增统。
1.对实现月度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每纳入一家新增企业奖励市直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镇(街) 2 万元;当年规下转规上的规上企业,每纳入一家新增企业奖励市直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镇(街)1万元。
2.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属地镇(街)、经济开发区纳入创新驱动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把培育规上工业企业作为考核加分项,每培育一家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加5分。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现有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在百亿、十亿、亿元以上,产值较上一年度显著增长的(可比价增速,经统计部门审核,下同),分档次给予资金奖励。其中,产值百亿元以上企业增长20%以上的、产值十亿元以上企业增长30%以上的、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增长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产值百亿元以上企业增长10%以上的、产值十亿元以上企业增长20%以上的、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增长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保障措施
(一)开辟绿色办理通道,优化服务流程。统计局、工信局等部门对工业企业申报规上施行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组卷申报;需要完善相关手续的,发改局、审批局、税务局要全力支持配合。统计局、工信局对企业统计报表加强统计培训和业务指导,帮助企业深度挖潜,应统尽统。
(二)对已达到规上工业企业入统标准,但不及时主动申报或拒绝申报的,以后年度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统计局对此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已经入统企业出现迟报、瞒报行为的,视情况按比例扣除奖励;已入统企业不能持续经营或当年破产、注(吊)销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三)对石碴、机制砂等特殊行业,税务部门要积极采取“以电量产”等措施,倒查企业用电量,核定产量,核实营业收入,杜绝跑冒滴漏,做到应统尽统。
三、评定程序
(一)申报。各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申报,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核。工信局会同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入统情况、产值增长情况进行初审。
(三)拨付。工信局根据初审结果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落实奖励政策。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