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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1 13:5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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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20〕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滦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健全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唐山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事件分级。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三)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各镇(街)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应急处置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对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完善应急准备保障,防患于未然。强化宣教培训,不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或已经达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需市政府处置的,由市场监管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民宗局、住建局、财政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等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有关涉外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各自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人员从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报告和督查等制度,组织协调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视情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件调查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开展事件发生原因、流行病学调查,评估事件影响,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件处置防范意见;组织、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调查发现失职失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2.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配合有关部门和技术机构采集相关样品;对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局牵头,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救治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和人员对受到损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等有关单位参加。负责根据事件调查、危害分析评估的需要,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验检测数据,查找事件致病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社会维稳组。由公安局牵头,网信办、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镇(街)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开展刑事案件排查;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协调指导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推动涉事部门承担舆情处置引导第一责任,及时发声、回应关切;组织新闻媒体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定性,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牵头,负责组织本级有关部门保障应急物资的供应,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9.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街)牵头,负责组织事件发生后的受害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并明确各工作组的具体参加单位。各工作组可派出人员赴现场,成立前方工作小组,指导开展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食品检验研究、疾病预防控制、农畜水产品检验、检验检疫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应当在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相关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预警。

1.监测体系。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建立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机制,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2.风险监测。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尤其是高风险食品从种植养殖到最终消费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加强抽样检验检测,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研判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或通报相关信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场监管局。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风险预警。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建立健全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适时向各级各有关部门通报风险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宣传部门,以便组织舆论监测、引导工作。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预警通报。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应当通报的情形和内容:

1)发现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

2)出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

4)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5)其他经研判认定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5.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市场监管局应当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判;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2)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6.预警解除。当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适时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事件报告。

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经营者和集体用餐组织者、提供者)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级各相关部门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7)上级有关部门或其它地区通报的重要信息。

2.报告单位或个人。

1)市场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企业或个人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报告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范围和程度(涉及人数、伤害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措施、现场相关情况(如:救援工作是否存在困难,伤害人员是否有老人、儿童、涉外及涉港澳台人员等)、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情况、原因分析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进展进行多次续报,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时,应随时报告。终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的治疗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向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报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按照信息报送时限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

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和唐山市市场监管局电话报告,4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后续进展情况应每天至少报告1次。

突出电话首报,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紧急突发事件、涉及敏感情况或可能演变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紧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有关部门获知后要立即向唐山市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镇(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按要求向上级报告。

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保护现场并提取证据。各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彻底清洗消毒;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有关调查工作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调查事件原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在对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后,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2天内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事件评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判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并确定应采取的应急措施。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建议。

事件转办调整。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件开展评估,经评估判断为其他安全事件的,应立即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将事件信息通告相关负责部门或单位,并移交有关证据和封存的物品等。调整转办过程中,不得中断有关处置工作。

(二)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发生I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相应级别响应;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响应措施:

采取必要措施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做好医学救援、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应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物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件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损害引起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向突发事件涉及和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报有关信息;突发事件可能涉及港澳台地区、国(境)外的,应及时指导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需要上级层面支持或其他县(市、区)配合的事项,及时向唐山市有关部门和其他县(市、区)寻求支持与援助。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在收到市场监管局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后,相应级别的政府批准成立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

2.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县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事件处置工作。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或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县(市、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开展舆情研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向港澳台地区、国(境)外通报或提出国际援助请求;

7)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响应级别调整。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以及全国性或区域性、全省性、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当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且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出现新增的急性病症患者,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分别由国务部、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批准,指挥部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有关部门应当向唐山市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请求唐山市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以及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市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镇(街)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恢复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指挥部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唐山市市场监管局完成书面总结报告。

(三)奖惩。

1.奖励。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事发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或者阻碍干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人员与技术保障。市有关部门及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物资与经费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得到有效保障。

(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四)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附则

(一)宣传教育。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公布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理性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要搞好事件涉及范围内及邻近地区居民的社会动员,维护社会稳定并防止事态扩大。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当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预案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唐山市人民政府预案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三)预案演练。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四)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同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五)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六)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滦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滦政发〔2018〕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及响应级别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及响应

分级

标准(符合其中一项可定为相应级别)

响应

级别

启动

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Ⅰ级响应

国家级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响应

省级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响应

市级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响应

县级


 

附件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环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指导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照法律法规及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元,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分析预警。

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医疗救治;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和风险分析预警;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食品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维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和医疗救治机构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参与事件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打击处理。

网信办: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上舆论监测、研判、引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网络谣言治理。

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导学校、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工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物资的保障供给。

民政局:负责做好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

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速服务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文旅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等涉及旅游餐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司法局:负责依法为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相关突发事件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支持保障和监管。

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发改局:负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调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确认的受污染粮食。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食用林产品(除水果之外部分)生产环节、森林食品种植环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各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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