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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州市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及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6:3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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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20〕1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9日


滦州市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及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2018〕59号)《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10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冀财农〔2019〕157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审核推荐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推荐按照“围绕重点产业、突出集群效应、集中连片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全市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  推荐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村应具备发展集体 经济的资产、资源、区位等基础条件。村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村党组织书记有经营头脑、有奉献意识、责任心强,村集体成员有意愿、有共识、有要求,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建设业绩好、农村群众反映好的村优先纳入。

第四条  2016年以来财政已经扶持的村或年集体经济收入达50万元的村,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第五条  镇(街)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内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用地、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建设政策要求负责,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灵活、管理有效、运行稳健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鼓励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投资入股和就业参与等方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要素,激发集体成员劳动力活力,拓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途径,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质量。

第七条  主要支持方向:一是支持村集体领办、创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围绕壮大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发展方式,带领群众领办、创办现代农业产业园、旅游观光农业园、生态休闲农业园等,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二是支持村集体领办、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产地加工、经营、仓储、流通和服务设施。促进农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是支持村集体使用建设用地建设物业经营项目,发展物业经济。利用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鼓励村集体在辖区区位优势明显地区,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或购置物业经营项目,增加村集体资产和物业经营收入,拓展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四是支持村集体以财政补助资金、资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进行合作,确保资产资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资金安排使用

第八条  扶持资金安排遵循“财政引导、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形成合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

第九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由中央、省级、市级组成,纳入补助范围的项目村,唐山市以上财政补助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每村50万元(如上级政策有调整,依据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镇(街道办)村债务、建设公益设施、建设办公用房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发放个人补贴、提取管理费等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不得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中提取和支付管理费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建设

第十二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项目村。项目村对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镇(街)对项目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确定后,在完善各项前期相关手续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村或村委托镇(街道办)组织实施。项目村应在镇(街)相关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下与合作或承建单位及时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条款要规范合理完整。

 第十四条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风险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村集体资金、资产不流失。村集体以集体资金或集体资产参股进行合作经营的,在对合作方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基础上,可探索通过合作方资产担保等方式实现资金和资产保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镇(街)、村组成项目监督小组,全程参与监督村集体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要保留完整的监督记录。镇(街)要加强对项目的日常跟踪督查,做好项目检查记录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结束后,市主管部门、镇(街)、村要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先由村级组织初验,再由镇(街)组织复验,最后由市直主管部门组织终验。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和作为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按照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时纳入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所建项目完工验收后,项目村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资产、开发资源、发展经济、服务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及时按照方案确定的经营模式开展项目运营。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报账及资产移交入账后,资产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镇(街)、村要及时将应归集体所有的资产登记村集体资产账,作为核算收益分配的合法凭据,并报镇(街道办)政府和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镇(街)定期对村集体经营资产进行清查并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营产生的村集体收益要及时纳入财务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集体成员大会形成同意决议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的管理方式,项目从村级决策程序开始,到项目审报评审、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文字,影像、图片等各项资料均应归档,并要责成专人进行管理。具体的档案内容包括:村民议事会议记录、环评资料、土地手续、资金下达文件及拨付凭证、招投标资料、工程施工资料,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镇(街道办)对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建立项目档案专柜,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村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与监督分离的制约机制,可依照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小组,由集体成员代表担任。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健全完善村财镇代管、会计委托代理、财务公开等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第三方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坚决防止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资产流失、相关各方利益被侵占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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