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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4-12 10:5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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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通〔2021〕4号

 

为更好保护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系指列入国家、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列入国家、河北省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各种野生动物。

二、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全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妨碍其生息繁衍活动的;

(二)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不避让鸟类等野生动物迁徙路线和栖息地,对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迁徙、栖息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非法交易、加工、利用、养殖、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食用国家保护的以及其他野生动物的,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

(五)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的;

(六)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

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宠物经营使用和笼养为目的非法养殖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将所养野生动物主动送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拒不交出者,由执法机关严厉查处。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都应当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引导,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法律法规以及野生动物科普知识。

六、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负责牵头组织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本通告要求,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七、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乱捕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积极举报非法猎捕、出售、利用、养殖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和积极救助受伤、受困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滦州市救助、举报电话:503888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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