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县人民政府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2 17:07: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滦政办〔201614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滦县人民政府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2


 

 

滦县人民政府

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操作规程(试行)

 

为落实《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操作规程(试行)》,组织好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单位)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仪式,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宣誓的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县政府领导的事业单位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副科级以上干部(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的干部)。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代表县政府党组管理任命的股级干部。

(三)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决定任命的其他领导干部。

二、宣誓的组织

(一)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的干部的宣誓仪式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分管人事工作的政府副县长主持并监誓(或委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主持并监誓)。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代表县政府党组管理任命的干部的宣誓仪式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分管副局长主持并监誓。

(三)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决定任命的其他领导干部,由所在部门(单位)人事机构负责组织,部门(单位)的主管领导主持并监誓。

三、宣誓的场所

宣誓的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同时,需配备抚按桌和宪法抚按本。

四、宣誓的地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的宣誓仪式由该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宣誓仪式场所。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的宣誓仪式由本部门(单位)自行选择合适场所。

五、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六、宣誓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下面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

(二)宣誓人员进入会场,到达指定位置,面向国旗或国徽立正。

(三)主持人宣读宣誓及领誓人名单。

(四)宣誓。宣誓仪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任命机关从宣誓人中确定。

单独宣誓。听到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后,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大臂与肩略平,拳心向前,面向国旗或国徽,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姓名。

集体宣誓。听到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后,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领颂誓词;其他宣誓人,跟诵誓词。宣誓人右手举拳,大臂与肩略平,拳心向前,面向国旗或国徽,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姓名。

七、有关要求

(一)宣誓时,宣誓人员要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精神饱满,表情庄重,用普通话。

(二)宣誓时,会场要保持肃静。

(三)应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缺席宣誓仪式,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另行组织宣誓。

八、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