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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水曹铁路(滦县段)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6 16:5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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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622

 

相关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水曹铁路(滦县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县人民政府

201656


 

水曹铁路(滦县段)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曹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曹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是指唐山京唐铁路有限公司拨付我县专项用于水曹铁路(滦县段)的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其他相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坚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障被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四条  按照唐山京唐铁路有限公司与滦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的相关协议,滦县支援铁路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支铁办)负责协助唐山京唐铁路有限公司办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支付至滦县收费管理局账户的相关手续,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条  支铁办作为水曹铁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向县政府递交请示,申请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工作经费。

第六条  县政府批准后,支铁办负责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送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征地拆迁补偿类资金拨付至相关镇,工作经费类资金拨付至相关镇及相关部门。

第七条  相关镇政府作为本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补偿资金的核算审核工作。同时,负责归集与整理补偿款发放涉及的相关资料。

涉及征地补偿资金的资料包括收量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核算表、土地征收协议、“一卡通”明细表。

涉及拆迁补偿资金的资料包括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拆迁合同(协议)、被拆迁户银行账号。

第八条  经镇政府法人代表签字后,财政所负责拨付补偿资金。涉及个人或生产经营户的补偿资金,采取“一卡通”方式直接支付到被补偿人提供的账户,严禁现金发放;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资金,财政所拨付至经管站代管的村集体账户,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相关部门在收到工作经费类资金后,按照县政府批准的资金用途列支资金。征地工作经费要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工作经费支出,包括交通费、办公费、伙食补助、适当的劳保用品等开支,支出手续要完备,报销凭据要真实合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资金监督

第十条  相关镇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相关镇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禁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基础资料及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进行归集、整理、汇总,健全纸质档案。

第十三条  纪委、农工委、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县纪委要及时受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中各种违纪行为的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 对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

(三)向监督检查部门隐匿资料的;

(四)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滦县水曹铁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67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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