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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10:57: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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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20〕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滦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函﹝2018﹞589号)《唐山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唐环办函〔2018〕26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访、电话渠道,向滦州市生态办、滦州生态分局举报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人举报时准确提供被举报单位或自然人的具体名称、详细地址、基本环境违法事实及照片、录像等相关证据资料,必须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并经查证属实的,方可获得奖励。

四、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环境违法行为客观实际,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查处。

(三)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下列情况,经生态环境部门或相关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的,符合奖励情形的,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奖励。

(一)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奖励500元。

(二)“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不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非重点行业的季节性作坊)奖励500元。

(三)企业批建不符的、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未办理,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奖励500元。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奖励1000元。

(五)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奖励1000元。

(六)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奖励200元。

六、举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非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二)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对举报人基本信息予以保密)。

(四)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经查实后,将通过《滦水之声》、滦州市电视台等滦州市主流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公安部门还将对举报不实的举报人进行约谈,备案,情节严重的立案调查。

七、滦州市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程序、按规定每半年发放一次奖励资金(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 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处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金将由滦州市财政统一安排。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八、举报电话:12369。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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