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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州市2019年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3 14:0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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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9〕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2019年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3日


滦州市2019年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最大限度减少燃煤散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按照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唐山市2019年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燃煤散烧污染整治的部署要求,针对农村居民冬季采暖,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本着“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统筹规划、分类施策”的原则,通过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方式对燃煤散烧污染进行治理,有效解决全市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唐山市下达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改造任务共84430户(气代煤改造任务63907户、电代煤改造任务20523户)。气代煤6月底前完成总任务的50%、9月底前完成总任务的100%;电代煤7月底前完总任务的100%。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

充分考量电力、燃气配套等基础条件,按照“宜电则电、电代优先,宜气则气、以气定改”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二)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全面推进的原则

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政策制定、督导检查、考核奖惩和推广典型经验等工作;各镇(街)是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督导,具体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方案细化、项目推进、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安全生产及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系等工作。

(三)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改造的原则

气代煤电代煤建设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格执行燃气、电力行业相关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全面履行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确保项目程序合法、技术合规、质量优良。

为有效监管工程质量,气代煤电代煤改造项目,由市政府按规定选择7家监理机构(气代煤外网工程2家、气代煤村内工程4家,电代煤工程1家),每个监理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双代改造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与质量检测报告。

(四)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

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改造的农村,在清洁取暖工程投运前,不得先行收缴改造农户燃煤和炉具,确保新旧取暖方式平稳接替,保证百姓温暖过冬。

四、工作步骤

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确村确户、签订协议阶段(3月23日至3月25日)

各镇(街)、村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和入户宣传工作,摸清2019年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改造户数,签订《气代煤改造协议》或《电代煤改造协议》,按改造时间建立精准改造台账,各镇(街)改造确户台账于3月25日前上报市双代办,上报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改。

(二)工程前期准备阶段(3月23日至3月31日)

合理安排工程节点,组织有关企业完成工程项目立项核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完成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具备全面开工条件。同时,完成燃气壁挂炉和电采暖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要充分利用农闲时节,推进气代煤村外主管线和电代煤电网设施等需要临时占地的工程建设,力争在春耕前完工。

(三)工程实施阶段(4月1日至9月30日)

市双代办督导燃气、供电企业按照目标任务合理规划,以整个村为单位,确定气代煤或电代煤改造方案。

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应结合实际划分施工改造任务标段,有序推进。气代煤改造工程2019年4月1日前必须开工,2019年6月30日完成工程总量的50%,2019年9月30日必须全部完工;电代煤改造工程2019年4月1日前必须开工,2019年7月31日前必须全部完工。

(四)竣工验收阶段(2019年10月25日前)

气代煤改造工程务必于2019年7月20日前完成工程验收的50%,具备运行条件,2019年10月25日前完成工程验收的100%,具备运行条件;电代煤改造工程务必于2019年8月20日前完成工程验收的100%,具备运行条件。

五、有关政策

按照唐山市双代办《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唐代煤办发〔2018〕32号)精神,具体支持政策为(若省、市有新政策出台,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一)农村电代煤支持政策

1.采用蓄热式电暖器取暖方式的,按农户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标准补贴,省承担50%,市和县各承担25%,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

2.采用直热式电锅炉(含石墨烯电锅炉)取暖方式的,按农户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200元/户标准补贴,省承担3700元/户,市和县各承担剩余部分的50%,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

3.采取聚热电暖器、石墨烯电暖器等直热式电采暖及醇基燃料等新型取暖方式的,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市、县各承担1500元,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如省有相应补贴,各按省补贴额的50%减少市、县补贴。采用本条所列取暖设备的,均不给予运行补贴。

4.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农户用电0.12元/千瓦时补贴,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1200元),省、市、县各承担1/3,执行期暂定3年。

(二)农村气代煤支持政策

1.设备购置补助。按农户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户标准补贴,省承担50%,市和县各承担25%,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

2.村内入户管线建设补助。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最高4000元投资补助,省承担1000元,市和县各承担1500元。

3.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农户用气0.8元/立方米标准补贴,根据农户实际用气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960元),省、市、县各承担1/3,执行期暂定3年。

(三)太阳能、地热取暖试点支持政策

对分散农户太阳能取暖试点,根据辅助热源设备不同类型,按照气代煤或电代煤政策给予辅助热源设备建设补贴和相应运行补贴;对分散农户地热取暖试点,按照电代煤支持政策给予设备补助。“光伏+”和“光热+”辅助热源系统,参照电代煤政策给予补贴,光热、光伏系统等其余投资,均由企业采取市场化模式融资或贷款解决,通过用户缴纳取暖费、光伏发电收益等偿还。

(四)新型取暖方式支持政策

采取生物质天然气、沼气、轻烃燃气等方式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散烧燃煤的,按照气代煤补助标准及负担比例执行。

(五)其他政策

1.实行集中供暖的,应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实施,不再给予补助。

2.对于五保户、低保户、烈士家属、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气代煤或电代煤清洁取暖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入户建设、取暖运行(采暖季气代煤用户最高补贴1200立方米采暖用气量,采暖季电代煤用户最高补贴1万千瓦时采暖用电量)等费用,应由用户承担的超出部分改造、运行费用,由各镇(街)全额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

按照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结合我市电网改造和天然气管网覆盖情况,编制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将气代煤电代煤改造任务落实到镇(街)、村,落实到具体项目,倒排工期、细化节点,明确责任人和奖惩机制。

(二)建立台账

根据确户标准,筛选、建立详细的确户台账,逐户签订改造协议。基础工作台账要详细记录姓名、村街号、房屋取暖面积、改造方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确户信息要准确详实,一次性确准、确实,不得随意增减调整。

(三)规范程序

1.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要严格履行立项、规划、建设及验收程序,实现技术合规、程序合法、质量优良,确保工程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手续多,要打破常规,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采取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方式,压缩工程前期手续办理时间。

2.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要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程序,由各镇(街)按照工程进度节点审验,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向市双代办提出拨付申请,逐级审验合格后予以拨付至镇(街)指定账户,镇(街)按程序拨付至各燃气施工企业、采暖设备供应等企业。

3.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落实奖惩制度,按工程节点保障施工进度,燃气企业、各施工企业、采暖设备供应企业要与镇(街)签订《施工进度推进责任书》;严格按工期推进施工进度,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施工企业,要保障施工人员、设备充足,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上报市双代办。对造成工程滞后延误工期的企业,每延误一天按补贴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处罚金。

气代煤电代煤改造施工企业、采暖设备供应企业按照政策要求顶格缴纳各种保证金(要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4.气代煤改造工程村外部分(包括燃气门站、燃气高、中压管网、附属设施等)分4个标段施工,要求具有该工程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承建,每个施工企业只允许中1个标段。

5.气代煤改造工程村内部分(包括村内燃气调压箱、低压管道、入户安装及附属设施等)按3000户左右为1个标段,要求具有该工程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承建,每个施工企业只允许中1个标段。

6.按政策要求,优选有品牌知名度、有信誉、有业绩、有供应能力的燃气取暖设备、电取暖设备供应我市双代改造工程。对于双代采暖设备中标企业要求指定账户验资,提供本企业2年的资金流水。

住建局协助市双代办负责燃气壁挂炉招投标,计划每标段控制在3000户左右,与村内气代煤改造工程标段相对应。每个投标品牌只允许中一个标段,燃气壁挂炉招标型号为20KW(基本标准),招标最高限价为2750元/台。

气代煤改造工程确户时由村委会统一预收每户200元作为壁挂炉差价款。如用户需选用大功率壁挂炉,需用户与燃气壁挂炉企业自行协商购买,超出补贴费用部分由用户负担。

住建局协助市双代办负责电代煤采暖设备招投标,每标段控制在2000户左右,每个投标品牌只允许中一个标段,拟采用取暖设备为:直热式电锅炉或蓄热式电暖气,具体按投标确定。

电采暖设备中标企业负责电采暖设备的供货及户表以下的入户安装、运行维保。市双代办指定电采暖设备维保专储账户,由电采暖设备企业向专储账户存储150元/台维保保证金,维保年限三年以上,市双代办按年限分期返还电采暖设备企业维保费。

7.村内气代煤改造工程实行燃气管线入户安装与壁挂炉安装一体化。壁挂炉企业只负责供货、保证产品质量,不负责安装,按400元/台支付给燃气企业,作为燃气壁挂炉安装及材料费用。

燃气壁挂炉企业负责壁挂炉的运行维保,市双代办指定燃气壁挂炉维保专储账户,由壁挂炉企业向专储账户存储150元/台维保保证金,维保年限三年以上,市双代办按年限分期返还壁挂炉企业维保费。

村内燃气施工企业负责燃气设施与壁挂炉一并按住户要求安装到指定位置(含燃气户表、户内低压镀锌管、燃气壁挂炉、燃气灶及波纹软管、壁挂炉下第一组暖气片等),燃气壁挂炉与第一组暖气片进行连接,接管距离单向不超10米,超出部分费用由用户承担。

8.电代煤采暖设备中标企业负责用户电表以下线路改造工程。直热式电锅炉企业负责与用户第一组暖气片进行连接,接管距离单向不超10米,超出部分费用由用户承担。

(四)优选燃气、电器企业和器具设备

为防止气代煤改造工程建设与管理脱节,给后续运营、监管带来困难,要选择有实力、有队伍、有业绩、有信誉、有气源保障、有储气能力的燃气企业,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运作,实施“交钥匙工程”。

为保障器具设备质量优、性能好,能够按时到货,市双代办要组织、监督燃气企业和供电企业,提前依法依规采购高低压管网或电网的配套设施,避免后期货源紧张。

(五)抓好质量安全监管

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要严把质量关,强化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坚决杜绝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燃气及电力采暖设备如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销售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坚决杜绝越过安全红线的行为。

(六)提升应急储备能力和供应保障能力

要按照气代煤用气需求量,积极引导和推进建设调峰储气设施。对已有储气设施的,要在现有基础上扩增或扩建,增强应急储备能力;对需要建设储气设施的,要将储气调峰设施列入重点建设计划和年度目标,开辟绿色通道,抓紧协调解决规划、土地、环保等关键制约因素,力争2019年完成规划,2020年建成投运,保障供气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七、部门职责

(一)市双代工作领导小组:

1.负责按照省、市总体要求制定我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补贴政策》、《项目验收细则》等政策性文件,召集各相关部门、镇(街)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2.负责按照省、市要求完成气代煤电代煤项目督导检查、汇总上报、结合第三方机构对各镇(街)自验情况进行复核等工作。

(二)宣传部:负责做好散煤治理替代的宣传报道,做到正面引导、宣传典型、展示示范等工作。

(三)住建局:负责协助市双代办做好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工程进度上报等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调度督导、协调推进工作;做好文件上传下达、推进各镇(街)与燃气企业签订代建合同、与采暖设备供应企业签订供货协议;指导燃气企业工程招投标;协助市双代办做好气代煤电代煤采暖设备采购;建管处、安监站、质监站等职能科室全程跟进,协助市双代办做好手续办理、工程监管、安全管理和质量验收等工作。

(四)发改局:负责做好气代煤项目立项审批;新增气量资源预测和协调保障工作;协调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增容建设和供电保障工作;研究完善气价电价支持政策;谋划建设调峰储气设施,保障冬季供气支撑。

(五)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气代煤电代煤改造项目施工许可、施工备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气代煤电代煤改造项目,按上级政策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2019年气代煤电代煤燃气管线和电力线路的路由规划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茨榆坨镇和经济开发区(司家营)2座天燃气门站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燃气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七)财政局:负责气代煤电代煤改造项目所需财政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

(八)审计局:负责做好气代煤电代煤改造项目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工作;负责做好气代煤电代煤项目实施阶段的全程跟踪审计,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等工作。

(九)环保局:负责将气代煤电代煤改造项目全面融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气代煤电代煤改造的具体政策,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

(十)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领域的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作。

(十一)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气代煤电代煤改造项目过程中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督指导行业部门、属地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二)消防大队:负责做好农村气代煤项目中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及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村气代煤改造中特种设备(公用管道除外)的监督检验、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气瓶冲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气瓶充装安全。

(十四)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和处理破坏燃气管网、电力线路,恶意阻挠气代煤电代煤改造施工等行为;将所有恶意阻挠、破坏气代煤电代煤改造施工、监守自盗、拖延工程进度的人员,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处罚一起,严格确保我市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的顺利开展。

(十五)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燃气管道穿越公路等相关工作。

(十六)电视台:负责对气代煤电代煤项目进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对双代工作中涌现出的正面典型人物和事件加以大力宣传报道,对发现的反面人物和事件加以严肃曝光。

(十七)相关镇(街):

1.负责燃气管网、电力增容架线总体施工协调推进工作(含村内中、低压管线建设、炉具安装等工程)。由各镇(街)按程序与燃气企业、施工企业签订委托代建协议。

2.负责所辖村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的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广泛悬挂宣传条幅、张贴标语、印发气代煤电代煤明白纸等措施,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

3.负责制定详细的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各改造村材料管理人员、提供材料存储库房等),上报市双代办。

4.负责气代煤电代煤项目协调推进、验收及各项补贴的统计、核算,按施工节点及验收结果申请资金,拨付给燃气企业、电力公司或施工单位。

5.负责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气代煤电代煤项目实施过程中恶意阻挠、破坏改造施工、监守自盗等违法行为。

(十八)燃气企业:燃气企业作为燃气经营主体,负责气代煤工程施工招投标,气代煤项目具体建设实施及运行管理工作;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农村气代煤工程竣工验收。如燃气公司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气代煤改造任务,市政府有权解除气代煤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直至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燃气企业按规定负责气代煤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占地补偿、道路恢复等相关费用。负责燃气高中低压管网及户内管道的置换通气工作,确保安全运行。负责制定燃气管网置换通气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要求保障人员、设备充足)上报市双代办,以确保气代煤改造工程如期完工。

燃气企业为每户配备燃气报警器,不锈钢波纹软管(不超2米)、自闭阀;为每户免费发放200元燃气储值卡;赠送每户一台燃气灶具、一组钢铝暖气片(燃气灶、暖气片合计市场价不低于800元)。

针对五保户、低保户、烈士家属、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燃气企业给予三年内用气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立方米。

(十九)供电公司:负责电代煤改造工程户表以上相应的电网增容改造,电力线路架设及相应设备采购安装;结合各部门完成电代煤项目施工招投标、前期项目手续、建设运行管理、补贴费用核算等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气代煤电代煤改造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将纳入年度政府考核,为全面保质完成我市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顺利开展,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公安局、住建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

1.办公地点、设施。市双代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设施、费用由市政府协调财政解决。

2.市双代办公室人员配备。住建局抽调5人,供电公司抽调2人,燃气企业抽调5人(合计12人)。

①信息、资料报送组(2人)。负责气代煤电代煤项目相关信息报送、各项文件资料上传下达、工程进度汇报等工作。

②项目手续跑办组(3人)。负责气代煤电代煤项目整体设计、监理、安评、复核验收等各种手续跑办及与各相关部门、镇(街)对接等全部工作。

③协调、调督、督导组(7人)。负责气代煤电代煤项目与各相关单位、镇(街)进行沟通、项目进度督办、组织迎查备检等全部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气代煤电代煤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形成强大合力。建立高效快捷的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鼓励各施工企业、供货企业和个人向市双代办举报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市双代办结合监察委、公安局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我市双代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工。

采取镇(街)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方式,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各镇(街)镇长(主任)是双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在各村配备一名包村干部,包村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全天候协调、督导项目整体工作。各村配备双代改造协调员,负责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的安全及协调工作。各村村支两委、村民代表要发挥带头作用,对气代煤电代煤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包村干部及各村双代协调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3月25日前加盖镇(街)公章上报市双代办。

(三)落实主体责任

各镇(街)是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细化工作方案、参与当地双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与燃气企业、供电公司充分对接;组织各村做好群众工作;预收按群众要求超出双代改造补贴资金以外的费用。

(四)严格督导问责

针对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作,各镇(街)镇长(主任)要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实施定期集中调度,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对进展快、成效好,按时限完成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的要强化追责问责。

(五)强化资金保障

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一次性投资大、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资金到位后严格按照气代煤电代煤资金发放流程及时拨付相关单位、双代改造户。由审计局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实行同步监督检查和全程跟踪审计,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清洁供暖的正面舆论引导,重点从群众的角度,宣传气代煤电代煤对改善空气质量和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正确使用。

(七)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按照我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和项目的落实,加强跟踪检查和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由市双代办组建“双代工作微信群”,各市直有关单位、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及主管负责同志进群,同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每日上报双代工作统计日报,每周三上报工作进展和特色亮点工作,各镇(街)每月23日前将辖区内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完成情况上报市双代办,由市双代办形成专报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及分管领导。

 

附件:滦州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滦州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

    

 长:孙自生  市长

副组长:李鸿祥  常务副市长

 员:孙晓忠  公安局局长

王继臣  政府办副主任、房屋征收办主任

张晨曦  住建局局长

   发改局局长

张卫忠  行政审批局局长

吴建成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葛秋钧  财政局局长

张广山  审计局局长

李建平  环保局局长

张志刚  农业农村局局长

焦会中  应急管理局局长

屈俊英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双和  交通运输局局长

武铁东  广播电视台台长

张亚南  消防大队队长

李菁生  九百户镇党委书记

李金明  滦城街道办主任

张志勇  古城街道办主任

   响嘡街道办主任

张秋月  东安各庄镇镇长

王汝春  小马庄镇镇长

商秀军  茨榆坨镇镇长

李俊刚  雷庄镇镇长

   古马镇镇长

罗文辉  油榨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晨曦兼任,副主任由李江兼任,负责市双代工作整体协调、推进及日常工作。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州市2019年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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