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政办〔2019〕1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各单位:
《滦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滦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我市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及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局负责统筹做好全市临时救助工作;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及实际连续居住本市超过6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遭遇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需要紧急入院治疗或造成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3.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
4.规定的其他应予紧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1.因家庭成员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
2.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对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资助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救助;
3.规定的其它因支出较大应予救助的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收入的;
(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六)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情形。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持有本市居住证或实际连续居住本市不足6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各镇(街)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将临时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办理,实行首办负责制。
(二)主动发现受理。各镇(街)、村(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镇(街)或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居住证;
(三)村(居)委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材料;
(四)村(居)委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材料;
(五)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急难型救助可免于提交);
(六)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证明材料,或由本地民政部门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索取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镇(街)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可先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
第十三条 家庭人均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当年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由民政局委托镇(街)审批。家庭人均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本市当年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由镇(街)提出意见后报民政局审批。
根据申请人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按相应程序办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紧急程序。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镇(街)要完成走访申请对象、核实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和发放救助金工作。按审批权限须报民政局审批的,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民政局,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先行救助”,事后补齐救助材料,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及时核实申请人遭遇急难情况,可省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开救助信息。因极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急难型临时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实行分阶段救助的,紧急情况下除第一次救助可发放现金外,后续救助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一般程序。要严格规范支出型临时救助程序,镇(街)受理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和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要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对象所居住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2天。对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并视情况重新公示。
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成员和特困人员可省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环节,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对其他支出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范围应以金融性资产、房产、车辆为主,参照《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执行。
按审批权限须报民政局审批的,镇(街)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连同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及拟救助金额报民政局。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完成社会化发放工作。
(三)特别程序。对救助金额较小、情况特殊不宜履行申请审核程序的,通过座谈了解或向有关单位核实情况后,经镇(街)或民政局认定,可简化手续,凭临时救助申请(注明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号、家庭困难情况等)予以审批。
从严控制特别程序审批,实行限额控制。镇(街)每年审批救助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每户救助资金不得超300元;民政局每年审批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每户救助资金不得超过2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镇(街)或民政局可在此限额内授权相关人员进行审批,审批时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救助金额。对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四条 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及个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镇(街)或民政局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河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子项),并按户建立纸质档案。
第十五条 镇(街)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临时救助情况汇总后报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根据实际综合运用资金、实物、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以资金救助为主。
第十七条 相同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应实行相同的救助标准,并综合考虑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因素后确定救助资金。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突发灾害造成特大损失,情况极为特殊,严重影响基本生存的,家庭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因突发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到基本生存的,家庭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个月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因突发灾害、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救助总额不超过6个月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其他情况家庭救助总额不超过2个月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标准。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需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种类设定,按月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家庭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第十八条 对于特别重大生活困难,需要提高救助额度或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救助的,由民政局根据镇(街)审核意见和具体困难情形提出救助意见,提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部门联席会议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同时,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上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确保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只增不减。
第二十条 在镇(街)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综合考虑镇(街)常住人口及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由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确定。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镇(街)提出申请,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申请予以拨付。民政局、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调节补充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临时救助社会监督机制,民政局、镇(街)要按要求公布临时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发挥制度效能;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镇(街)应当追回其冒领款项。
第二十四条 临时救助经办人员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因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以及申请人恶意瞒报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