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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1 16:57: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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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9〕24号

 

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1日

 

滦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和全省教育大会部署,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长效治理”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开展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破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进一步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有效解决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标规划到位。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冀建规〔2015〕22号),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和规划条件。(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教育局、行政审批局)

1.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市政府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依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要配套幼儿园学位数量、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规划手续、划拨建设用地。(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局;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

2.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教育部门依据专项规划,提出正在建设城镇小区需要配套幼儿园学位数量、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调整建设方案,按专项规划要求增加幼儿园配套设施,重新履行幼儿园用地收储、划拨手续,其他指标不变。因幼儿园划出造成原开发地块容积率增加不属于增加容积率;住建部门,按照规划许可变更要求督导建设,对未按期建设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手续。(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局;责任单位:住建局、行政审批局)

3.对于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幼儿园规划不足的城镇小区:若小区内有存量土地,且小区已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按专项规划要求,增加幼儿园配套设施,重新履行幼儿园用地收储、划拨手续;若小区内有存量土地,且小区未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调整建设方案,按专项规划要求增加幼儿园配套设施,重新履行幼儿园用地收储、划拨手续,其他指标不变。因幼儿园划出造成原开发地块容积率增加不属于增加容积率。住建部门按照规划许可变更要求督导建设,对未按期建设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手续。若小区内无存量土地,且尚有未售商业用房的,采取置换方式予以解决;若小区内无存量土地,且无未售商业用房,无法补建、改建、新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到位。

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规划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已规划幼儿园、但未按规划建设,配建不足(缩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若小区内有存量土地的,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若小区内无存量土地、且尚有未售商业用房的,采取置换方式予以解决;若小区内无存量土地、且无未售商业用房,无法补建、改建、新建的,补交异地建设费,由住建部门负责收缴;对于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于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或在建城镇小区,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缓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于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教育局、行政审批局)

(三)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对于新建、在建住宅小区(未完成联合验收的)尚未建成的幼儿园,教育部门参加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须与教育部门签订幼儿园移交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按照移交协议与教育部门如期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城镇住宅小区已经建成配套幼儿园的,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给市政府,未移交的,由住建部门责成开发企业限期移交。对于开发企业已将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出售的,由住建部门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对于闲置不用的,或已办成民办园,但尚未移交的,要限期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已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不动产、园舍资产登记手续。(牵头单位:住建局、教育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

(四)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到位。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财政、编办、人社、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教职工,切实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按程序做好涉及的机构编制、配齐补足教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方面的工作;探索实施利用小区配套园举办新型公办幼儿园,即委托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管理(托管)小区配套幼儿园,登记为其他组织举办的事业单位,实行“以事定费”管理、社会化用人,编办、人社、教育等部门要协调做好办照登记、选派园长、教师招聘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于没有取得办园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园,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责任单位:教育局、行政审批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已建成使用的小区幼儿园,要对产权归属、办园规模、办园性质、举办者、园舍是否出租、租期等内容逐一摸排,登记造册,分类建立详细台账。(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住建局、教育局)

(二)全面整改。要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要针对规划、建设、移交、普惠不到位等问题,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单位:教育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办、财政局)

(三)监督评估。住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对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的督导、监督和评估,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对落实不力、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部门进行约谈、通报。(牵头单位:住建局、教育局;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办、财政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治理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孙自生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李鸿祥,副市长刘翠萍、李瑞岭任副组长,住建、教育、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编办、财政、发改、人社、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住建局牵头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局推进落实,确保治理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落实治理责任分工。根据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监督评估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教育部门要参与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做好移交幼儿园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参与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依法做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所涉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施工建设、验收的监管落实,配合做好配套幼儿园的移交工作。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举办为公办园的,编办、教育等部门要按程序做好机构编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师配备等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和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保障工作。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三)强化治理工作保障。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本单位具体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分工,明确治理步骤,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治理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滦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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