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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1 14:4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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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滦政发〔2019〕22号

 

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农田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滦州市农田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高产示范田、节水灌溉田等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切实保护各项农田建设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工程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正常使用。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高标准农田、高产示范田、节水灌溉田等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农田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组织及责任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田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供电公司及项目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督导、检查等,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五条 项目镇政府(街道办)为农田工程建后管护责任单位,成立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区工程设施管护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 项目村村民委员会为农田工程建后管理维护的主体,建好工程设施台账,健全管护机制,成立管护队伍,明确管护人员,切实做好各项管护工作。

  第七条 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移交项目镇(街)、村或工程归属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护责任。如在合同规定的保质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问题导致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涉及到已经流转的农田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撞自变更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八条 项目镇(街)、村或项目归属单位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配备管护人员,与精准扶贫相结合,优先在农村贫困户中选取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镇(街)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九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认真负责,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劳动能力。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项目镇(街)、村或项目归属单位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规定管护人员报酬及奖惩措施。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四章  管护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 农田工程建后管护范围包括:1.农田林网。具体包括项目区内方田网格上的树木。2.水利工程。具体包括项目区的机井、管道、排灌站、蓄水池、塘坝等水利及灌溉设施。3.电力工程。具体包括变压器、高低压线路、智能控制柜等。4.其它辅助工程。具体包括田间道路、标志碑等。

  第十二条 镇(街)、村负责同志以及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农田工程设施进行巡查,每月形成巡查记录,农忙时期要加大巡查频次。对发现淤泥堆积、杂草丛生等问题,造成农田设施不能顺利使用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四条  管护过程中要重点防范人为损坏,对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地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以及田间作业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村民委员会应责令损坏者赔偿管护费用,并及时向镇(街)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对发现人为破坏、失窃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报警处理,并向镇(街)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管护过程中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由村民委员会向镇(街)报告,镇(街)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向市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以确定维修、改造方案。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六条 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及《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办法》(冀农发办〔2012〕13号)精神,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可从本村机动地等承包收入中解决部分资金;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从村企业纯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农田建设工程维修和更新。

第十七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项使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项目镇(街)要把农田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纳入对项目村的目标考核,与村干部个人工资挂钩。

第十九条  对在农田工程建后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因管护责任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除责成扣减工资、扣发管护经费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滦州市农田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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