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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1 09:2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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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62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单位:

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88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566号)文件精神,我县城区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阶梯价格和水价并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水价计量

以住宅(房产证明)为单位核算居民用户用水量,一套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准。

对于一户多表用户,按户核算用水量。户内人口3人以上的居民用户,可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当地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向供水企业申请增加各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级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办理多人口用户分档水量基数核增手续,有效期为2年。

二、阶梯水量基数

第一阶梯用水量为每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20(含)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为每户年用水量在120立方米—180(含)立方米之间;第三阶梯用水量为每户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上部分。

三、阶梯水价级差

第一阶梯基本水价调整后由原每立方米1.5元调至每立方米1.8元;第二阶梯水价每立方米2.7元;第三阶梯水价每立方米5.4元。含污水处理费后各阶梯用水到户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2.6元、3.5元、6.2元。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第一阶梯用水价格仍执行现行优惠价格每立方米1元,含污水处理费的到户价格每立方米1.8元;第二、三阶梯的水价执行一般居民用户基本水价每立方米1.5元,含污水处理费的到户价格每立方米2.3元。

四、水价并轨方案

按照省政府水价并轨的要求,需将现有五种水价合并执行为三种水价,即:(一)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家庭生活、学校教育、学生生活用水,执行标准为每立方米1.8元;(二)特种行业用水,包括纯净水、酿酒等以水为原料的制造业生产企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用水、歌舞厅、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用水,执行标准为每立方米16元;(三)其它用水,包括除居民生活和特种行业以外的其它用水,执行标准为每立方米4.3元。

五、执行范围

(一)滦县城区范围内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含委托小区物业抄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均实行阶梯价格。

(二)阶梯价格计价基础不含污水处理费。 

(三)除实行阶梯价格居民用户外,均执行水价并轨后价格标准。

六、计量周期和缴费方式

居民阶梯用水价格以年为单位核算周期,并按照累计用水量所处的区间,依据不同级次水量对应的价格收取水费。

七、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确定

按省物价局要求,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须执行第一阶梯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0%,即每立方米1.98元。

八、执行时间

201611日起执行。

 

                                                     滦县人民政府

201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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