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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滦县县委办公室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0 11:4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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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滦县县委办公室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滦县办字〔2017〕40号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滦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滦县县委办公室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滦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改善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字〔2017〕31号)、《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唐办字〔2017〕3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1月至7月我县PM2.5平均浓度为80ug/m3,同比上升19.40%,改善率不降反升,实现年初既定目标形势十分严峻。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必须在落实现有综合治理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效的强化措施。坚持靶向施策、科学管控、精准治污,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程度,确保实现我县秋冬季PM2.5浓度大幅下降,为完成全年目标作出更多贡献。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持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勇于担当、强化攻坚,决战决胜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保障好党的十九大期间空气质量。

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全县秋冬季细颗粒物浓度比2016年—2017年同期下降2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20%以上,即细颗粒物平均浓度达到80ug/m3左右、重污染天数不超过31天。按季度,2017年第四季度细颗粒物平均浓度由113ug/m3降到85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19天;2018年第一季度细颗粒物平均浓度由101ug/m3降到76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12天。按月,2017年10月份细颗粒物浓度由81ug/m3降到61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3天;11月份细颗粒物浓度由113ug/m3降到85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5天;12月份细颗粒物浓度由145ug/m3降到109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10天;2018年1月份细颗粒物浓度由131ug/m3降到98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8天;2月份细颗粒物浓度由96ug/m3降到72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4天;3月份细颗粒物浓度由76ug/m3降到57ug/m3以下,不出现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1.规范处置“散乱污”企业。上报完成的566家“散乱污”

企业,其中关停取缔461家、整治改造105家。实施关停取缔的要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设备、清原料、清产品),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原址升级改造的,按照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要求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并通过达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有关镇(街道)

2.继续严查“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散乱污”企业4条标准,进行再排查。对新排查出的属于“散乱污”企业的,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分类区别处置,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标准:严格按照同时满足下列4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适用于我县全域。

2)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①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②橡胶生产: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③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④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⑤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⑥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⑦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⑧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⑨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⑩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线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⑪上述行业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3)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

4)正在生产或具备生产能力的。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专项排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3.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全面排查“散乱污”企业集群,建立台账,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上级将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淘汰取缔的“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对列入环境整治或尚未完成提升改造的,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立即停产整治,未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的,一律不得生产。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专项排查整治,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4.全面排查燃煤锅炉。按照城区、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10蒸吨及以下标准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排查,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压实责任,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9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排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5.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置换。对已上报完成的31台以及8月份新排查出来的2台锅炉加强督导检查,严防反弹。对名单外的发现一台淘汰一台。燃煤锅炉淘汰取缔要达到“烟囱倒地、锅炉移位、断管断电、清除原料”,不具备复产条件。改生物质的锅炉要使用专用锅炉,并安装布袋除尘设施。要严格控制拆除锅炉去向,严禁在县内区域销售,对于拆解的锅炉,要建立台账,留存资料,做到可核查、可追溯。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淘汰或清洁能源置换,之

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推动燃煤锅炉(设施)升级改造。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9月底前完成提标改造,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依法停产改造。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督导建通热力4台锅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督导蓝贝酒业2台20吨锅炉、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导冀东人家小区2台20吨锅炉,响嘡街道办事处要督导滦县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台20吨锅炉按时完成锅炉升级改造任务。另外,滦河街道办事处要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导康迈小区并入集中供热管网。(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环保设施的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对煤改气锅炉在改燃过程中要同步实施低氮改造,对燃气壁挂炉要优先选用配套低氮燃烧技术的产品。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治理,之后保持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滦河街道办事处、响嘡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7.全面排查煤气发生炉。对煤气发生炉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实施停产改造。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8.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年,完成全县压减煤炭消费量12万吨以上。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时限:2017年12月底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9.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要全部取消煤炭销售网点,禁止燃烧散煤。禁燃区内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城中村居民暂可燃用市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煤和焦炭的通告》(唐政通〔2013〕10号)中规定允许使用的燃煤。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滦城街道办事处、滦河街道办事处

10.全面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任务。

1)完成100户电代煤、900户气代煤任务。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上级将对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替代的煤量和污染物减量可用于新建项目替代方案。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

2)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

11.加快推进城镇集中供暖。2017年城区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率达到75%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前

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2.加强煤质监督管理。

1)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农村地区、城中村,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推广,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局、农牧局(畜牧水产中心)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

 

2)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加强对售煤网站监管,畅通举报渠道,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依法顶格处罚。要严格落实以镇(街道)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责任,采取县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驻村,村村建立巡逻员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劣质散煤进村入户。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3)加大重点用煤单位煤质监管和燃用超标煤炭处罚力度,督促燃煤企业建立用煤台账。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开展专项检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发改部门要尽快完善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严控散煤销售网点数量;各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督导煤炭经营场所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严防扬尘污染,对违反规定的,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做为我县劣质散煤专项领导小组牵头部门,严格市场主体准入,规范开展煤质抽检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行为,依法处罚经营不合格散煤行为;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规划及治理工作,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有关镇(街道)

(四)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牢固树立守住环保底线的意识,在出现可能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征兆时,要在规定的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错峰力度,确保完成既定目标。

13.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

1)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错峰限产方案,明确企业名单,并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采暖季,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到位。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2)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相关手续不全焦化企业延长至48小时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原则上铸造企业采暖季全部停产。有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电炉、天然气铸造炉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并出具稳定达标排放的承诺,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免于停限产。(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14.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2017年9月底前制定错峰生产方案。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2017年9月底前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备案。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15.涉VOCs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采暖季实施停产整治。由于民生需求等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经市、县两级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16.企业集群实行部分错峰生产。不能稳定达标的小企业集群,采暖季原则上全部停产(燃用天然气、煤气或电加热的轧钢企业除外)。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五)推进工业企业错峰运输

17.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做好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本着“一厂一策”的原则制定错峰运输工作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保证采暖季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100%。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8.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禁止汽车运输。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完成时限: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9.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2017年9月底前,完成压减炼铁任务151万吨、炼钢任务173万吨。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化解任务,尽快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准认定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

20.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及其他行业VOCs治理任务。重点企业完成整治任务,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春季错峰生产范围。

  对于汽车修理厂喷漆车间、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及塑料制品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非重点行业,按照行业管理原则,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也要依法停产整治,并完善相关手续。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21.开展钢铁企业环保治理提升专项行动。自2017年9月到2018年10月,对标邢台德龙钢铁有限公司等先进企业开展钢铁企业环保提升专项行动。从转变环保理念营造环保氛围、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建设、污染源治理提标改造等方面全面对标邢台德龙公司,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钢铁企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22.倡导钢铁、焦化企业减排自律。根据唐山市污染物排放浓度变化规律,在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倡导钢铁、焦化企业每天5时—9时、20时—23时减少汽车运输倒运量20%以上,控制烧结机的生产负荷至正常负荷的90%以下,提高烧结机脱硫剂的投入量,增加料场和主要物流运输道路的喷水、洒水频次,鼓励企业淘汰燃油汽车,改为清洁能源汽车运输物料和产品。焦化企业科学调度、合理安排生产,减少物料运输20%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3.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目前我县钢铁、焦化、水泥、燃煤锅炉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环保部门要督导企业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24.严格控制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各镇(街道)秸秆、垃圾(落叶、枯草等)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自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

垃圾(落叶、枯草等)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加大宣传力度,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农工委、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5.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城区及周边国省干道,加大清扫保洁力度,视天气及季节因素科学洒水抑尘;交通部门加大超载、飘洒查处力度;交警部门对上述重点路段增加上路检查频次,最大限度保障城区环境质量;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对已上报完成的18家建筑工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管,并动态更新建筑工地数量,确保全部规范达标。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住建部门联网,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治。对现场管理问题突出、多次整改仍不到位的工程承建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及建设资格;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建设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

并向社会公开。强化冬季停工工地的扬尘控制,建设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做好场地保洁工作,确保场地整洁无浮土、料堆全部苫盖。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城管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6.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1)对油榨镇贾营铁矿、迷谷铁矿,九百户镇昌盛铁矿、国泰矿渣厂、庆庄子粉石厂5家已停产整治环保仍未达标的有证矿山继续按照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标准实施停产整治;加快司家营铁矿环境整治进度。按照“一矿一策”整治方案,整治完成报上级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不进行整治的停产矿山,要采取严格的防治污染、抑制扬尘的环保措施,措施不到位的,由县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查处。对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排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快榛子镇远途矿西侧历史遗留矿的绿化修复工作。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榛子镇

27.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县城建成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倡导文明祭扫,减少冥纸焚烧。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

牵头部门:公安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供销社、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八)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8.加快城区监测网络建设。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降尘量。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9.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依托空气质量检测系统,制定行之有效的改善方案,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做到精准分析,对症施策,下大力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制定方案,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九)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料场整治及无组织排放管理

30.全面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是钢铁、建材、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领域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并对企业上报情况进行核查,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方案制定,供暖季前完成改造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1.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县直有关单位要督导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前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加快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32.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2月底前,完成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33.严厉查处柴油车超标排放行为。

1)落实环境保护部《“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安装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及移

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系统。以工业企业物料产品运输的重型柴油车为监控对象,在工业企业、运输通道等主要交通路口设置视频遥感监控点,对重型柴油车的排放污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管控。县直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监控点位的建设工作,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有关镇(街道)

2)从2017年10月起,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主要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报上级主管部门,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排放检验和监管执

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

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

牵头部门: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4.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

1)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车、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对已上报完成的18家建筑工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管,要动态更新建筑工地数量,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确保全部规范达标。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5.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1)2017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油品升级,之后加强监管

牵头部门: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对加油站(点)及油罐车进行全覆盖排查建档和集中整治,对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点)”,立即查封取缔;对销售油品、车用尿素质量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吊销营业资质;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

牵头部门:公安局、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36.加强油气回收运行监管。加强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监管,年销售汽油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点)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2017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对储油库、加油站(点)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和运行情况的检查,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环保达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自行监测、检查、维护,向管理部门报备年度监测报告、自查和维修台账,确

保油气综合回收利用率达85%以上。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储油库、加油站(点),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清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7.精准管控,妥善应对。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在2017年10月1日前,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研究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在排放达标及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经县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批准后,可不列入停限产名单;对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使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铸造、板材加工等企业,可免于停限产。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修订,之后按照预案执行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气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意识,服从治霾大局。大气办要加强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1+14”方案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要分工合作、形成合力,按照“四个干”抓落实机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上。严格落实县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的分包责任制,在目标任务上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督促企业履行污染治理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央企、国企及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强化督查监察执法。加强统筹协调,“1+14”方案牵

头部门要对牵头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调整各项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着力打通任务落实“最后一公里”,狠抓落实整改,确保落实到位。坚持常态执法与专项执法相结合、线上监测和线下监管相结合,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继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加大夜间巡查执法力度,开展集中式、“点穴式”、突击性等执法行动,形成高压态势,力争把环境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督查发现问题开展“回头看”,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切实防止死灰复燃。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大督促落实和执法打击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要积极主动开拓气源,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协调辖区内相关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和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电力部门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要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对不符合复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取暖季应全部停限产的企业要拉闸断电;对取暖季应降低生产负荷的企业,要随时监控企业用电情况,发现用电量未发生明显减少的,要现场核查企业生产情况。

(四)充分借助科技支撑。由中国环境科学院牵头,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冶金部规划院、环境保护部规划院、北京工业大学等技术单位,与唐山市结成了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帮扶对子。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将使用总理基金,为唐山市提供为期三年的保姆式管理服务,研究、分析并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来源解析、应急预案修订、监测监控、调控及治理等问题,提出综合科学解决方案,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支持。2017至2018年秋冬季节,对唐山市大气污染现状及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科学管控措施,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靶向性精确,措施精准。县直有关单位要借助此项国家智力支持,精准查找分析本地污染源及排放情况,制定有效管控方案,切实做到科学治污、精准治霾。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应急办、环境保护局、气象局等部门按照既定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当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单位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引导公民践行低

碳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使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齐心协力共同治霾的良好局面。

(六)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强化2017—2018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过程考核,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问责,督促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各级督查巡查、“1+14”方案重点任务、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任务实施日调度、日排名,对连续排名靠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被约谈两次的,交监察部门进行纪律问责。按照责任分工,对重点任务排名靠后的牵头部门,进行问责。对企业承担的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重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约谈主要负责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追责。要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实,造成环境损害和恶劣影响的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暂行规定》(冀气领〔2017〕3号)及《唐山市强化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督导问责实施方案》规定的问题数量、情形等,实施问责。

附件:1.滦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四个干”运行图

      2.滦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

        行动督查信息公开方案

      3.滦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

        行动宣传报道方案

      4.滦县依法打击黑加油站(点)、黑加油车专项行动方案

      5.滦县依法打击企业非法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

        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6.滦县钢铁企业开展环保治理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中共滦县县委办公室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滦县办字〔2017〕40号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滦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滦县县委办公室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滦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改善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字〔2017〕31号)、《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唐办字〔2017〕3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1月至7月我县PM2.5平均浓度为80ug/m3,同比上升19.40%,改善率不降反升,实现年初既定目标形势十分严峻。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必须在落实现有综合治理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效的强化措施。坚持靶向施策、科学管控、精准治污,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程度,确保实现我县秋冬季PM2.5浓度大幅下降,为完成全年目标作出更多贡献。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持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勇于担当、强化攻坚,决战决胜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保障好党的十九大期间空气质量。

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全县秋冬季细颗粒物浓度比2016年—2017年同期下降2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20%以上,即细颗粒物平均浓度达到80ug/m3左右、重污染天数不超过31天。按季度,2017年第四季度细颗粒物平均浓度由113ug/m3降到85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19天;2018年第一季度细颗粒物平均浓度由101ug/m3降到76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12天。按月,2017年10月份细颗粒物浓度由81ug/m3降到61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3天;11月份细颗粒物浓度由113ug/m3降到85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5天;12月份细颗粒物浓度由145ug/m3降到109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10天;2018年1月份细颗粒物浓度由131ug/m3降到98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8天;2月份细颗粒物浓度由96ug/m3降到72ug/m3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4天;3月份细颗粒物浓度由76ug/m3降到57ug/m3以下,不出现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1.规范处置“散乱污”企业。上报完成的566家“散乱污”

企业,其中关停取缔461家、整治改造105家。实施关停取缔的要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设备、清原料、清产品),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原址升级改造的,按照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要求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并通过达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有关镇(街道)

2.继续严查“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散乱污”企业4条标准,进行再排查。对新排查出的属于“散乱污”企业的,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分类区别处置,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标准:严格按照同时满足下列4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适用于我县全域。

2)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①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②橡胶生产: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③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④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⑤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⑥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⑦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⑧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⑨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⑩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线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⑪上述行业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3)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

4)正在生产或具备生产能力的。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专项排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3.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全面排查“散乱污”企业集群,建立台账,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上级将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淘汰取缔的“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对列入环境整治或尚未完成提升改造的,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立即停产整治,未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的,一律不得生产。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专项排查整治,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4.全面排查燃煤锅炉。按照城区、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10蒸吨及以下标准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排查,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压实责任,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9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排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5.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置换。对已上报完成的31台以及8月份新排查出来的2台锅炉加强督导检查,严防反弹。对名单外的发现一台淘汰一台。燃煤锅炉淘汰取缔要达到“烟囱倒地、锅炉移位、断管断电、清除原料”,不具备复产条件。改生物质的锅炉要使用专用锅炉,并安装布袋除尘设施。要严格控制拆除锅炉去向,严禁在县内区域销售,对于拆解的锅炉,要建立台账,留存资料,做到可核查、可追溯。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淘汰或清洁能源置换,之

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推动燃煤锅炉(设施)升级改造。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9月底前完成提标改造,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依法停产改造。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督导建通热力4台锅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督导蓝贝酒业2台20吨锅炉、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导冀东人家小区2台20吨锅炉,响嘡街道办事处要督导滦县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台20吨锅炉按时完成锅炉升级改造任务。另外,滦河街道办事处要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导康迈小区并入集中供热管网。(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环保设施的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对煤改气锅炉在改燃过程中要同步实施低氮改造,对燃气壁挂炉要优先选用配套低氮燃烧技术的产品。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治理,之后保持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滦河街道办事处、响嘡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7.全面排查煤气发生炉。对煤气发生炉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实施停产改造。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8.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年,完成全县压减煤炭消费量12万吨以上。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时限:2017年12月底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9.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要全部取消煤炭销售网点,禁止燃烧散煤。禁燃区内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城中村居民暂可燃用市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煤和焦炭的通告》(唐政通〔2013〕10号)中规定允许使用的燃煤。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滦城街道办事处、滦河街道办事处

10.全面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任务。

1)完成100户电代煤、900户气代煤任务。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上级将对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替代的煤量和污染物减量可用于新建项目替代方案。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

2)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

11.加快推进城镇集中供暖。2017年城区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率达到75%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前

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2.加强煤质监督管理。

1)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农村地区、城中村,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推广,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局、农牧局(畜牧水产中心)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

 

2)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加强对售煤网站监管,畅通举报渠道,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依法顶格处罚。要严格落实以镇(街道)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责任,采取县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驻村,村村建立巡逻员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劣质散煤进村入户。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3)加大重点用煤单位煤质监管和燃用超标煤炭处罚力度,督促燃煤企业建立用煤台账。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开展专项检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发改部门要尽快完善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严控散煤销售网点数量;各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督导煤炭经营场所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严防扬尘污染,对违反规定的,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做为我县劣质散煤专项领导小组牵头部门,严格市场主体准入,规范开展煤质抽检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行为,依法处罚经营不合格散煤行为;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规划及治理工作,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有关镇(街道)

(四)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牢固树立守住环保底线的意识,在出现可能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征兆时,要在规定的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错峰力度,确保完成既定目标。

13.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

1)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错峰限产方案,明确企业名单,并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采暖季,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到位。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2)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相关手续不全焦化企业延长至48小时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原则上铸造企业采暖季全部停产。有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电炉、天然气铸造炉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并出具稳定达标排放的承诺,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免于停限产。(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14.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2017年9月底前制定错峰生产方案。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2017年9月底前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备案。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15.涉VOCs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采暖季实施停产整治。由于民生需求等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经市、县两级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16.企业集群实行部分错峰生产。不能稳定达标的小企业集群,采暖季原则上全部停产(燃用天然气、煤气或电加热的轧钢企业除外)。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五)推进工业企业错峰运输

17.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做好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本着“一厂一策”的原则制定错峰运输工作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保证采暖季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100%。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8.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禁止汽车运输。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完成时限: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9.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2017年9月底前,完成压减炼铁任务151万吨、炼钢任务173万吨。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化解任务,尽快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准认定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

20.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及其他行业VOCs治理任务。重点企业完成整治任务,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春季错峰生产范围。

  对于汽车修理厂喷漆车间、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及塑料制品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非重点行业,按照行业管理原则,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也要依法停产整治,并完善相关手续。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21.开展钢铁企业环保治理提升专项行动。自2017年9月到2018年10月,对标邢台德龙钢铁有限公司等先进企业开展钢铁企业环保提升专项行动。从转变环保理念营造环保氛围、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建设、污染源治理提标改造等方面全面对标邢台德龙公司,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钢铁企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

22.倡导钢铁、焦化企业减排自律。根据唐山市污染物排放浓度变化规律,在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倡导钢铁、焦化企业每天5时—9时、20时—23时减少汽车运输倒运量20%以上,控制烧结机的生产负荷至正常负荷的90%以下,提高烧结机脱硫剂的投入量,增加料场和主要物流运输道路的喷水、洒水频次,鼓励企业淘汰燃油汽车,改为清洁能源汽车运输物料和产品。焦化企业科学调度、合理安排生产,减少物料运输20%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3.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目前我县钢铁、焦化、水泥、燃煤锅炉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环保部门要督导企业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24.严格控制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各镇(街道)秸秆、垃圾(落叶、枯草等)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自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

垃圾(落叶、枯草等)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加大宣传力度,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农工委、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5.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城区及周边国省干道,加大清扫保洁力度,视天气及季节因素科学洒水抑尘;交通部门加大超载、飘洒查处力度;交警部门对上述重点路段增加上路检查频次,最大限度保障城区环境质量;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对已上报完成的18家建筑工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管,并动态更新建筑工地数量,确保全部规范达标。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住建部门联网,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治。对现场管理问题突出、多次整改仍不到位的工程承建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及建设资格;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建设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

并向社会公开。强化冬季停工工地的扬尘控制,建设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做好场地保洁工作,确保场地整洁无浮土、料堆全部苫盖。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城管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6.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1)对油榨镇贾营铁矿、迷谷铁矿,九百户镇昌盛铁矿、国泰矿渣厂、庆庄子粉石厂5家已停产整治环保仍未达标的有证矿山继续按照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标准实施停产整治;加快司家营铁矿环境整治进度。按照“一矿一策”整治方案,整治完成报上级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不进行整治的停产矿山,要采取严格的防治污染、抑制扬尘的环保措施,措施不到位的,由县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查处。对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排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快榛子镇远途矿西侧历史遗留矿的绿化修复工作。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榛子镇

27.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县城建成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倡导文明祭扫,减少冥纸焚烧。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

牵头部门:公安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供销社、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八)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8.加快城区监测网络建设。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降尘量。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9.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依托空气质量检测系统,制定行之有效的改善方案,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做到精准分析,对症施策,下大力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制定方案,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九)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料场整治及无组织排放管理

30.全面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是钢铁、建材、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领域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并对企业上报情况进行核查,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方案制定,供暖季前完成改造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1.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县直有关单位要督导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前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加快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32.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2月底前,完成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33.严厉查处柴油车超标排放行为。

1)落实环境保护部《“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安装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及移

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系统。以工业企业物料产品运输的重型柴油车为监控对象,在工业企业、运输通道等主要交通路口设置视频遥感监控点,对重型柴油车的排放污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管控。县直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监控点位的建设工作,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有关镇(街道)

2)从2017年10月起,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主要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报上级主管部门,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排放检验和监管执

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

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

牵头部门: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4.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

1)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车、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对已上报完成的18家建筑工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管,要动态更新建筑工地数量,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确保全部规范达标。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5.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1)2017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油品升级,之后加强监管

牵头部门: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对加油站(点)及油罐车进行全覆盖排查建档和集中整治,对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点)”,立即查封取缔;对销售油品、车用尿素质量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吊销营业资质;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

牵头部门:公安局、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36.加强油气回收运行监管。加强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监管,年销售汽油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点)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2017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对储油库、加油站(点)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和运行情况的检查,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环保达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自行监测、检查、维护,向管理部门报备年度监测报告、自查和维修台账,确

保油气综合回收利用率达85%以上。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储油库、加油站(点),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清查,之后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7.精准管控,妥善应对。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在2017年10月1日前,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研究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在排放达标及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经县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批准后,可不列入停限产名单;对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使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铸造、板材加工等企业,可免于停限产。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修订,之后按照预案执行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气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意识,服从治霾大局。大气办要加强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1+14”方案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要分工合作、形成合力,按照“四个干”抓落实机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上。严格落实县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的分包责任制,在目标任务上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督促企业履行污染治理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央企、国企及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强化督查监察执法。加强统筹协调,“1+14”方案牵

头部门要对牵头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调整各项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着力打通任务落实“最后一公里”,狠抓落实整改,确保落实到位。坚持常态执法与专项执法相结合、线上监测和线下监管相结合,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继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加大夜间巡查执法力度,开展集中式、“点穴式”、突击性等执法行动,形成高压态势,力争把环境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督查发现问题开展“回头看”,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切实防止死灰复燃。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大督促落实和执法打击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要积极主动开拓气源,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协调辖区内相关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和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电力部门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冀北滦县供电公司要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对不符合复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取暖季应全部停限产的企业要拉闸断电;对取暖季应降低生产负荷的企业,要随时监控企业用电情况,发现用电量未发生明显减少的,要现场核查企业生产情况。

(四)充分借助科技支撑。由中国环境科学院牵头,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冶金部规划院、环境保护部规划院、北京工业大学等技术单位,与唐山市结成了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帮扶对子。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将使用总理基金,为唐山市提供为期三年的保姆式管理服务,研究、分析并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来源解析、应急预案修订、监测监控、调控及治理等问题,提出综合科学解决方案,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支持。2017至2018年秋冬季节,对唐山市大气污染现状及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科学管控措施,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靶向性精确,措施精准。县直有关单位要借助此项国家智力支持,精准查找分析本地污染源及排放情况,制定有效管控方案,切实做到科学治污、精准治霾。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应急办、环境保护局、气象局等部门按照既定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当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单位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引导公民践行低

碳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使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齐心协力共同治霾的良好局面。

(六)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强化2017—2018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过程考核,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问责,督促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各级督查巡查、“1+14”方案重点任务、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任务实施日调度、日排名,对连续排名靠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被约谈两次的,交监察部门进行纪律问责。按照责任分工,对重点任务排名靠后的牵头部门,进行问责。对企业承担的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重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约谈主要负责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追责。要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实,造成环境损害和恶劣影响的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暂行规定》(冀气领〔2017〕3号)及《唐山市强化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督导问责实施方案》规定的问题数量、情形等,实施问责。

附件:1.滦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四个干”运行图

      2.滦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

        行动督查信息公开方案

      3.滦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

        行动宣传报道方案

      4.滦县依法打击黑加油站(点)、黑加油车专项行动方案

      5.滦县依法打击企业非法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

        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6.滦县钢铁企业开展环保治理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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