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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07 22:2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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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通〔2017〕7号

 

为切实解决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问题,营造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实行密闭式运输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弃土、弃料、淤泥等,一律实行专业化密闭运输。砂石、矿渣、散煤、钢渣等散装物料运输参照执行。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城管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联系电话7165128),经审核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按规定处置运输。

三、凡在城市建成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鼓励使用燃气等环保节能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和GPS定位系统,并到城管执法局备案,城区渣土运输企业必须于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运输车辆密闭装置改装、安装GPS定位系统。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车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手续齐全,车况良好,确保密闭装置完好、装载不超高、车容车貌整洁、GPS车载设备完好且正常使用。

五、凡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凡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滦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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