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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30 22:18:4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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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通〔2017〕3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除夕6时至正月初一1时,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三、群众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从经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各镇政府(街道办)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组织各村(居)和有关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引导广大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对不听制止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行为。安监、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六、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7122654(滦县公安局)、7125998(滦县安监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12月26日。

 

                        滦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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