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划定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滦政通〔2017〕1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划定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新城主城区,北至205国道,西至福州路,南至滦古线,东至平青乐线。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一)原(散)煤、煤矸石、焦炭、焦粉、粉煤、煤泥、人工煤气(指用煤气发生炉制气)、燃料油(柴油、重油和渣油)以及各种可燃废料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应急调峰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城中村居民暂可燃用《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的通告》(唐政通字〔2013〕10号)中规定允许使用的燃煤。
五、发改、环保、工信、住建、规划、财政、城管、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有序进行。对违反本通告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滦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