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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01 21:49: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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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7〕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要求,深入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快推进我县农业绿色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现行支农惠农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新建、改扩建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所上项目是政策鼓励的民营企业的,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二)对每个新认定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机肥生产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科技小巨人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有机肥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有机肥生产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对企业首次申报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贴。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有机肥生产企业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鼓励农业企业创建品牌

对当年创建成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创建成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的,奖励50万元;对当年创建成河北省优质产品的,奖励5万元。

三、加强项目整合

引导各级各部门同类资金向项目区集中,向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集中,积极整合蔬菜标准园建设、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田间工程等项目,项目设计中加入耕地深松、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建设内容。同向推进,发挥集合效应,形成政策合力。

   四、考核兑现

  成立由农业办、农工委、农牧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的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局。凡符合本意见奖励范围和标准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时向县考核小组办公室申报确认。县考核小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年底前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查验收,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核批准,资金由县财政专项或通过申报上级财政项目予以兑现。

 

 

滦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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