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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2 21:4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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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6〕3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为依据,以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政策引导、行政执法和资金补偿等手段,调整优化畜禽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禁养区制度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目标

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划定,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实现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控制。到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环境管理和污染深度治理。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整治工作。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成立县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以及对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确保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全面落实。

(二)实施规划管理,科学划定“三区”范围。农牧、环保部门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然资源条件和城乡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原则及管理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范围,完成划定后由县政府公布实施。同时,“三区”划定方案于公布之后报市农牧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三)加强宣传发动,创造良好舆论环境。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以及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充分认识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四)坚持属地管理,严格落实整治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镇政府(街道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对禁养区畜禽养殖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 “四个干”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镇(街)、村的基层组织作用,落实农牧、环保、水务、国土资源、规划、旅游、财政、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层层落实整治责任。要及时妥善处理好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五)强化政策引导,依法按期关停搬迁。加快全县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或转产进程,结合广大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补政策,主要用于奖补整治过程中积极主动搬迁或关闭转产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确保于2016年底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部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四、整治步骤

(一)“三区”划定阶段(2016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农牧、环保、水务、国土资源、规划、旅游等相关部门开展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区”划定工作,通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出台我县“三区”划定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就禁养区畜禽养殖情况,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名称、饲养种类、存栏量、占地面积及畜禽舍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摸底,填报滦县禁养区畜禽养殖情况调查汇总表。

(三)综合整治阶段(2016年10月11日至12月5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据调查摸底情况,确定搬迁或关闭、转产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向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下达限期关停通知书,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拆除。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清拆的养殖场,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牵头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6日至12月31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对专项整治工作自行组织验收总结,形成验收报告及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于2017年1月5日前,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镇政府(街道办)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县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提升农业发展质量的关键措施,是改善民生、服务发展的民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严峻性,增强抓好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强化督导考核。县领导小组组成督导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也要加强巡查督导,将专项整治任务落实到村、落实到场。镇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实行镇干部包村包场责任制,把目标任务分解到人。将畜禽规模养殖场减排治理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办)考核内容,对专项整治工作好的镇(街道办)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拆迁面积弄虚作假,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办),在全县通报批评,并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监管制度,大力推进畜禽养殖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巡查和监管,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复养”和“新增”发生,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关停一个。

(四)及时沟通情况。2016年10月份开始,各镇政府(街道办)要于每月25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禁养区畜禽养殖整治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关闭、搬迁、转产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个数及养殖数量。专项整治期间,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7122565,联系邮箱:lx.xmz@163.com。

 

附件:1.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滦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原则及管理要求

3.滦县禁养区畜禽养殖情况调查汇总表

4.滦县禁养区畜禽养殖整治情况推进月报表

5.滦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附件1

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长:张雪峰  副县长

副组长:侍瑞军  副县长

刘金良  公安局局长

 员:杨凤岭  农业办主任

李建平  环保局局长

李瑞岭  财政局局长   

闫世蕾  发改局局长

朱桂丰  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子成  水务局局长

   住建局局长

   文产中心主任

张双和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旅游局局长

商宝林  农牧局主任科员

   农牧局主任科员

张晨曦  住建局主任科员

   滦州镇镇长

            李菁生  榛子镇镇长

            谢金华  响嘡镇党委书记

            李志岐  东安各庄镇镇长

            罗文辉  油榨镇镇长

吴建成  九百户镇镇长

尹海生  雷庄镇镇长

葛秋钧  茨榆坨镇镇长

卢金玺  杨柳庄镇镇长

姜海山  古马镇镇长

黄新建  小马庄镇镇长

张秀海  王店子镇镇长

甄宝江  滦河街道办主任

杜历军  古城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农牧局(畜牧),办公室主任由商宝林兼任。

 


附件2

滦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原则及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养殖畜禽区域。

划定范围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陡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包含南辛庄子村、南平庄、前小寨村。

(三)滦州古城风景名胜区,包含古城景区、研山景区、横山景区三个景区;青龙山风景名胜区。

(四)城镇居民区,包括现有新城城区(包含东双山、毛庄、葛坎村)和现有古城城区。

(五)河流水库范围:滦河河道(京山铁路桥至滦南界15公里有堤防,界限以滦县人民政府滦政〔1982〕107号文为准,京山铁路桥以上至迁安界26公里为无堤防河段,以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为界)沿岸300米内陆域范围、沙河河道(以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为界)沿岸300米内陆域范围;龙湾河、管河现有河道沿岸300米内陆域范围;小龙潭水库、迷谷水库、马台子水库、闵庄水库、董寨子水库、西新庄营水库、梅山沟水库、老水湖水库库区沿岸300米内陆域范围。

(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省级以上公路500米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禁养区管理要求: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其他非常规养殖种类参照该方案实施。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要于2016年底前实现依法关闭或搬迁。

二、限养区。限养区是指限定畜禽养殖总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划定范围为:

(一)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包括王店子镇梅庄、梅新庄村、东拔子村及榛子镇小山子村、西新立庄村等39个村。

(二)滦州古城、青龙山风景名胜区周边500米范围。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外延1000米范围。

(四)河流水库范围:滦河、沙河河道(以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为界)沿岸800米内陆域范围内;龙湾河、管河现有河道沿岸800米内陆域范围。小龙潭水库、迷谷水库、马台子水库、闵庄水库、董寨子水库、西新庄营水库、梅山沟水库、老水湖水库库区沿岸800米内陆域范围。

(五)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限养区管理要求:2016年10月1日以后,在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2016年底前,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严格落实畜禽粪便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对无法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要实施关闭或搬迁。

三、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适养区管理要求:在适养区内的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综合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雨污分流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纳入《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完成污染治理项目建设。2019年底前,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2016年滦政办31号附件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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